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含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
(二)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
(三)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股权创投管理企业、私募证券管理企业、股权创投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
(五)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主体。
(六)符合条件的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持股平台等其他财富管理机构。
(七)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法律调解、要素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企业(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
(八)符合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团组织等。
(九)符合条件的专业园区(楼宇)业主(运营方)。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个人),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年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产业人才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金融优才支持、金融核心员工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关于福田区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六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三)专业园区(楼宇)支持。引导金融企业(机构)集聚发展,利用社会产业空间打造金融专业园区(楼宇),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依条件给予3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对入驻专业园区(楼宇)的金融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注:以上(一)、(二)款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条 高端金融人才培训支持
支持金融高端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按照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金融企业(机构)人才培养经费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多支持2人。
第九条 高质量发展支持
鼓励金融企业(机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在福田区布局经营网点或分支机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装修支持。
第十一条 规范管理支持
对规范开展金融业增加值或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工作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题(研究)活动,以及投融资对接等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专题活动,经福田区金融工作局事前备案,依条件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私募基金及产业投资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落户支持
(一)对新落户的产业投资主
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私募证券管理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对新落户的S基金、母基金、不动产私募基金等投资基金,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三)对新落户的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四)对新落户的有行业影响力的私募基金、财富管理等行业研究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上述金融企业(机构)除以上支持外,依条件可叠加《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支持,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支持
对新迁入或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依条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第十六条 规模增长支持
鼓励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私募证券管理企业强化投资能力,根据新增管理规模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增长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第十七条 私募证券培育支持
鼓励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证券等培育工作,依条件给予证券公司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产业投资支持
鼓励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投资福田区非上市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年度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由股权创投基金申请的,给予减半支持。
第十九条 投资退出支持
优化投资退出生态,对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持股平台等在退出时,依条件给予投资退出支持,年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注:此项目与“高质量发展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适用。
第二十条 综合服务支持
支持风投创投综合服务平台、香蜜湖产业投资创新中心等载体,为企业提供共享办公空间,举办项目路演、资源对接、行业沙龙等活动,营造优质的财富管理生态。
第四章 特色金融专项政策
第二十一条 落户支持
(一)对新落户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对新落户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条件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上述金融企业(机构)除以上支持外,依条件可叠加《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支持,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
第二十二条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支持
引导支持企业(机构)设立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特色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保证保险融资等业务,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开展技术创新、业务创新、模式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举办“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对评选活动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科技人才培育支持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开展金融科技实习项目,依条件给予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年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或职业学校年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措施不再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其它
本措施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金融业系列产业资金政策的通知》(福金〔2022〕25号)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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