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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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1、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

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分行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1.地方金融组织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

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

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三)其他金融组织

1.金融控股公司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四)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鼓励在龙华区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

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措施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的差额。

2、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3000万元,所购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对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3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40元/月/平方米、工业园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三)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机构当年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二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3、金融企业增资奖励。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增加5亿元以上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20亿元以上至3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二)对在龙华区注册满2年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增加1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三)同一金融企业每年仅可申请一笔增资奖励。

4、金融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一)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个人投资者和龙华区机构投资者产生投资收益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以上奖励可用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账户,或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

5、金融论坛、活动、研究支持

(一)对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在龙华区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峰会,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龙华区举办冠名龙华的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为龙华区举办冠名龙华的金融招商和推介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研究机构为龙华区开展金融研究,优化金融软环境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以上四款支持对象不受注册地在龙华区的限制。

6、金融创新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金融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7、企业发债融资支持。

(一)支持企业通过各类债务性融资工具融资,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支持金融企业、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龙华区企业提供债券融资服务。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执行。

(二)对通过绿色债、创新创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一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8、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2%、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三)对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与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龙华区设立的各类母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对子基金投资辖区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可根据母基金主管部门有关措施给予激励。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且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支持,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手续费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信用担保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信用担保总额5‰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

提供的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企业,每年项目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四)对获得在深圳市注册的保险机构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经专项审计后,给予发生风险的保险金额50%的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的企业,按市支持金额的80%给予支持,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一)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二)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

元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奖励可用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账户,或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

11、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一)鼓励银行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实施,鼓励金融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对为辖区绿色企业开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照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一)鼓励辖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对上一年度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年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发展。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15、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进行支持,开展“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专项补贴,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资助,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三)对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金融人才专项奖励。

(一)对在龙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进行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执行。

(三)我区金融人才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奖励补贴、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优惠政策,具体以龙华区人才政策执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