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关于开展2023年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项目申报和受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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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和团队创业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单位才和团队创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 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人才与团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2.广东省“珠江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 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青年项目入选者。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 备级人才及海外高层次 A 类、B 类、C 类人才。

5.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

(四)本操作规程第二、四章中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 机构股份后占股 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 30%以上);首次申请资助或申请资助立项时团队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其中配套资助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 6 个月前提出申请。第三章中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 30% 以上;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本条第(四)款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是指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国家、省、市人才团队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 “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 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立项项目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 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本款所述“最长 5 年”资 助期从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在龙华区登记注册之日的下一月 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 年。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 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资助。本款所述“最长 5 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 年。

(一)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对 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且 通过验收后五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或机构经评审通过的, 或者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经政 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和实施期结束且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累计资助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金额。

第四条 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立项项目。

第五条 配套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支出,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章所述成果产业化收入,是指团队立项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进行产业化所形成的销售收入。

第三章 人才创新创业资助标准 

第七条 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需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评审通过的 方可获得申请资助资格,人才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含第四章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 10 个。

第八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的资 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 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本条所述的自筹金额,是指申报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之日前 2 年企业已发生的研发费用。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 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2)获得经政 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九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 15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资助。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条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在 12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 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 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 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 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第十一条 人才可联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如通过评审获得申请资助资格,后续按联合申报中最低的人才级别的创业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本章所述“最长 5 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 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 年。

第四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需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评审通过的方可获得申请资助资格,人才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含本章深圳市 “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 10 个。

第十四条 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是指在申报之 日前 2 年内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但未立项,且团队在其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所在的高新技术领域小组中专家评审排名前五名且分数不低于 60 分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十五条 团队创办的企业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其研发及生产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申报深圳市“孔雀计 划”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的成员与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变更人数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团队带头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 对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 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本条所述的自筹金额,是指申报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之日前 2 年企业已发生的研发费用。

团队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 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第十八条 本章所述“最长 5 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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