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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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 励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对近 2 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认证种类清单在操作规程中另行明确)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
(一)国家、省市团队创新创业资助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 50%、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 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上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其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 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资助(本细则实施前已获得龙华区 500 万元人才团队配套资助的,5 年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人才创新创业资助 
1.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 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的 50%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2.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资助。 
3.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本条第(一)款中团队创办的单位,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 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上);本条第(二)款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 30%以上;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对本条第(二)款中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 业数量不超过 10 个。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资助。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 50%、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 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 资助。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三)对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 30%、不超过 100 万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企业, 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 40%、不超过 150 万元培育(提 升)资助。
(五)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 50%、不超过 300 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 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第十条 研发机构资助。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 50%、单项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50%、最长 5 年累 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房租资助。 
(二)对龙华区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最长 5 年资助: 
1. 对区重点研发机构 A 类、区重点研发机构 B 类、区重点研发机构 C 类,分别给予启动经费 600 万元、400 万元、200 万元资助;从启动经费拨付之日第 2 年起连续 4 年每年分别给予 A、 B、C 三类区重点研发机构 600 万元、400 万、200 万的运营经费资助。本条中的启动经费、运营经费可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2. 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 每家单位每年合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补。 
3. 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分别给予 A、B、C 三类研发机构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的资助。 
4. 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资助。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者创新组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者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 协同创新平台,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 50%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 3 家。 (二)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等产业协同创新活 动,对取得技术领先成果并与 3 家以上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的,给予项目服务收入的 20%、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资助。 
(一)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一家单位 1 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 2 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单位,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保资助。 
(二)对近 2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 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 2%、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创新质量提升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 以上获得者予以2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100万元奖励, 三等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 对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 50%、不超过 8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2. 对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对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 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通过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广东省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补。 
(三)对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该项资助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资助。 
(一)对“诺奖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研究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论证对龙华区产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给予如下扶持: 
1. 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2 亿元以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50%、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2 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30%、不超过 1.5 亿元的 配套资助。 
2.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 
(二)对“海外创新中心”,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 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高成长性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 2 年内获得经政府备 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且估值在 10 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 8 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等三类企业。 
(二)一次性给予上述三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连续 3 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0%、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分别不超过 1500 万元、1000 万元、40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 50%、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20 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 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 予获奖单位 100、80、6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80、60、5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 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50、30、2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 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 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资助。 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用 50%、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 
(一)软科学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资助,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资助。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资助,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15 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 10 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资助,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 10 项。
第七章 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建高水平孵化载体。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 每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 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 50%,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 50%,每年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 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申请项目的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 应在申报之日前 2 年内,但在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 1 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 5 年内。 
第二十二条 奖励建设优质众创空间。 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创客个人(团队)、企业上年度获得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其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 5%给予奖励。每年给予每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建设优质孵化器。 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按其上年度每孵出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奖励建设优质加速器。 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 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 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外,对认定满 1 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优质 科技型企业另给予奖励。其中独角兽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 10 万元奖励;准独角兽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 5 万元奖励;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入驻单位发展。 
(一)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2018 年 12 月 26 日后的房租,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 50%,每年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资助。 
(二)对 2018 年 12 月 26 日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 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 20 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软件园、加速器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 500、2000、2000 平方米。 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入驻同一孵化载体类别的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 3 年。 
第二十七条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发展。 对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为孵化载体认定范围的港澳团队或企业,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资助 100%的补贴, 单个港澳团队、港澳企业每年房租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20 万,资助期限最长 2 年。 
第二十八条 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 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并由区科 技主管部门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 会议审定立项,资金审批权限按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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