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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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所称新材料产业,重点聚焦新能源材料、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先进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绿色建筑材料、前沿新材料等领域。

资助的项目类别、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第八条关键材料测试验证平台项目是指,龙头企业、研究机构等围绕芯片制造封装、新型显示、高端通讯器件等关键核心材料领域,面向我市新材料企业搭建提供相关材料研发、验证、改进等服务的测试验证平台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50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第九条 新材料企业及团队落地项目是指,国内外领先企业、机构及团队围绕湿电子化学品、有机发光材料、衬底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等新材料薄弱环节,在我市落地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50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第十条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是指,新材料企业围绕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用、先进金属、高分子、绿色建材、前沿新材料等我市重点新材料领域关键瓶颈,组织实施突破主要性能指标、对产业发展起支撑作用的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第十一条 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

(一)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在首年度销售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是指,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并实现首批次新材料销售的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符合条件的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在一定期限内形成销售额(不含税)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含以下资助方向: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新材料产业供需对接、技术交流合作、产业资源共享等方面需求,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3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策划设计、人才培训、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建设、改造、租赁等搭建等费用。

(二)新材料行业重大活动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举办高端展会、论坛、会议等活动。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为: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单位最高30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场地租赁和搭建、设备(租赁)、设计制作、嘉宾邀请、翻译、宣传推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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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关键材料测试验证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申报领域属于我市关键核心材料领域;

(三)项目单位属于我市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或研究机构,对新材料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且在申报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有较强的测试验证和产品导入能力;

(四)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20人(全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领域具备突出的材料应用研究和开发能力。

(五)项目单位在申报领域内服务我市新材料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平台具备持续运营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新材料企业及团队落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亿元;

(二)项目单位属于我市新材料领域的工业企业,且注册成立不超过3年。

(三)项目申报领域属于我市新材料产业关键领域的薄弱或缺失环节,项目已实现研发及产业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20人(全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领域具备突出的研究能力。

第十六条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项目单位属于我市新材料领域的工业企业;

(三)申报单位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或拥有与申报项目对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四)申报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技术指标与工艺参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技术水平达到所属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

(一)申请列入目录的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

2.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首次进入市场阶段;

4.具有核心知识产权。

(二)申请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需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属于我市新材料领域的工业企业;

2.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要求;

3.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100万元。

4.首批次新材料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5.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八条 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2.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项目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4.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面向新材料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5.项目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能够持续运营和服务。

(二)新材料行业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2.申报单位须是活动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委托举办的项目可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3.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的行业地位,具备组织活动的基础和经验;

4.活动成效显著,促进新材料行业交流合作、成果转化及展示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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