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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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融合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劣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下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

 第六条  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产业人才引荐机构扶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对首次引进与用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获得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九条  青年人才培养扶持。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学生及实训基地,给予以下资助:

实习补贴支持。按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大专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人才落户支持。对实习结束后获得实训基地录用的实训人才,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引进入户的,按其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此补贴获得者不得同时享受市区级新引进人才落户同类补贴政策。

实训基地奖励。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条  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扶持。

(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扶持。对经市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乡村技能振兴工作站等载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择优资助项目的载体,按项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创新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技能人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授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并开展认定工作的企业,对备案并核发证书的按每个职业工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中高层次人才培养扶持。

对南山区重点产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参加区政府委托或认可的由高校或研究院举办且不少于1年期的人才培养研修班,给予每人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限2个名额。

第三章  人才创新与创业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含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澳门特区政府创新创业类扶持计划资助或香港、澳门高校创业资助,并落户南山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第四章  人才发展与激励支持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此奖项获得者同年度不得同时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各类市级人才奖励或补贴,以及深圳市各区人才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其他奖励或补贴。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贡献奖。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南山发展,对为辖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达到一定服务规模和年度营业收入额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优秀技能人才发展激励。

对达到一定规模和贡献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技术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生活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人数依据其上年度在南山区的经济贡献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开发新职业工种奖励。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开发新经济、新业态职业工种,对申报新职业工种并纳入国家职业工种目录的,给予每个职业工种提出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区内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给予每个职业工种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

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内高校院所等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对经区人才主管部门报备并确认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60%的费用补贴,每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上市培育库内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南山区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贷款合同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一条  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三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四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3年。

第十五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南山区的,按并购金额最高奖励300万元。

南山区产业用房扶持措施

第二章  购置扶持

  第四条  上年度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不重复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租赁扶持

第五条  上年度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三)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四)“专精特新”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五)风投创投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对入驻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的风投创投机构,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本项与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重复资助。

(六)新引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生命科技企业。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八)高端制造业。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九)现代物流业。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十)商贸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

1.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2.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位于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域内,以9610和1210海关模式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仓储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3.对上两年度新入驻位于南山区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上两年度内实际支付一完整年度园区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根据企业类型按上年度服务收入或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仅可申报一次。

(十一)重点服务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十二)人才服务机构。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十三)文化、体育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2.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赁物业的电竞场馆,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行业协会。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装修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命科技、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一)对符合南山区科技、产业战略发展方向,由南山区新引进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所属领域和对南山区科技、产业支撑力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二)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其他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

对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对上两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的企业给予经核查研发投入总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经核查研发投入总额3%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经核查的研发投入总额在申报企业中排名1-10名、11-20名,每家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申报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3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1亿元(不含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且研发投入总额超5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1000万元;

(4)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7%,且研发投入总额超2500万元;

(5)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在项目申报企业中排前20名的企业。

第十三条  高成长性国高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军民融合领域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军民融合企业支持。

  1.军品订单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军品订单项目合同到账金额,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2.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开展并通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南山区企事业单位,按照鉴定委托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针对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开展二次转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的创新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按照攻关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

对经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机构批准设立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异地机构或依托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运营费用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十五条  信创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国家信创产业支持。对入围国家信创产品目录的企业,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入围产品销售合同到账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个产品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支持。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南山华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三)鲲鹏人才基地支持。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南山区鲲鹏人才基地建设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六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支持计划。

对南山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技术交易总额、技术合同数量等参数给予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给予相应资助,每家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在南山区产业化的,按不超过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体系建设专项

  第二十三条  科技孵化育成空间支持计划。

  (一)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对上一年度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综合考评结果,对其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以及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创新应用支持计划。

(一)芯片首购首用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采购金额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南山区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内的产品。对取得目录产品软件著作权且完成第三方检测的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按照每个目录产品3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目录产品自取得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目录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含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澳门特区政府创新创业类扶持计划资助或香港、澳门高校创业资助,并落户南山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计划。

  (一)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投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辖区内投资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

1.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2.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项第1、2两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项第1、2两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资助40万元,“良好”的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评审通过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南山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辖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五)知识产权仲裁维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的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最高支持15万元。

(六)商业秘密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七)标准化战略与实施支持。

切块最高6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创新载体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承担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新药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助。

(一)对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15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二)对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5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8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且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八条  医疗器械产业化研发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其注册及生产情况,每项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6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造医疗器械GMP厂房并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高成长性企业培育。

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优质企业引进。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每个批准文号奖励200万元;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每个批准文号奖励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资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奖励、注册审批、政府服务等方面定制专项支持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获得上述政策资助的申报主体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生命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生命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三)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生命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污废处理费用补贴。

对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不超过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十四  条特殊需求空间建设。

(一)对于为满足生命科技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园区内硬件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按照其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生命科技产业集聚园区相应标准的,按照园区对产业集聚的支撑力度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累计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生命科技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按照获得相应市级建设资助的20%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海外市场拓展支持。

对于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海外市场开拓支持的生命科技类企业,按照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第十六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科技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生命科技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南山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从市外引进集成电路专业人才,按照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人才的数量及质量,分档次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

引进和培育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市、区叠加给予最高1.2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省、市、区叠加给予最高2.2亿元资助。

第七条  核心设备购买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核心设备(实际交易价格20万元以上),按照购置额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  关键技术攻关支持。

支持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针对重点发展的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九条  EDA/IP购买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EDA工具开展芯片研发,对上一年度购买南山区外企业的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购买南山区内企业的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条  EDA研发支持。

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流片服务支持。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小于7nm(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费用的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小于7nm(含)以下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围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设计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工程样片测试验证支持。

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芯片首购首用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采购金额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六条  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高端项目并购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领域高端项目,对并购规模2亿元以上高端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根据并购金额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二章  支持工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南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以及南山区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比例、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技改纳统金额、增加值贡献、税收贡献、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最高2000万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

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七条  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

鼓励辖区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2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采购原材料,或从辖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且购销双方均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不受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限制),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1%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对纳入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级及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辖区工业企业与辖区云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合作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通过采购辖区重点供应商的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提高至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规上工业”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含小升规、转库、区外迁入),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自2024年起,对上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非成本费用表企业以快报工业增加值代替年报工业增加值计算。

第十二条  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南山市场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评定10家),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二章  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辖区内工业、服务业企业与辖区内云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合作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辖区重点供应商的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获得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由30%提高至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二)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南山区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内的产品。对取得目录产品软件著作权且完成第三方检测的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按照每个目录产品3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目录产品自取得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目录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三)支持“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

面向园区和企业征集“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区解决方案供应商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针对应用场景开展标杆项目示范。对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核定项目投入金额的50%,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六条  支持物流与供应链发展。

(一)支持企业高端化发展。

鼓励物流供应链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开展仓库、园区等物流供应链基础设施投资、物流供应链装备的购置及升级改造、内部管理信息化及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鼓励航运航线拓展。

鼓励码头增加业务量,吸引靠泊航线,增加集装箱吞吐量。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按照每新增一条内贸航线或近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条远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

对获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资助(补贴)的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补贴)金额1:1配套资助。

(四)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

对投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预制菜冷链加工基地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其中,位于南山区对口地区的投资项目,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发展。

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对与辖区工业设计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的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项目合同达到一定金额要求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

支持专业服务业在南山区特别是在前海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南山专业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长率超过10%的,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长额,给予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

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四)支持服务贸易企业与基地发展。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报送统计数据,对上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执行额、增长率,按照上年度离岸执行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四上”统计库的规上专业服务业重点行业单位,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营收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自2024年起,对上年度快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增加值大于零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年报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

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一、强化梯度培育

  1.建立培育服务机制。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每家企业由一位挂点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诉求,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置,组建覆盖全区相关部门的服务团队,为“专精特新”企业遴选申报、政策解读及受理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2.促进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间及与龙头企业间的交流学习、问题诊断、产业对接活动,定期分析研判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情况。

3.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区政府出资委托一批优质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海外专利布局、法律咨询、海外业务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务。

4.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万元,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万元。

5.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专精特新”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减少执法对企业的干扰。

二、提升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上年度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下同)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课题征集,对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南山区相关配套资助给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资助比例按市级资助金额的6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7.进一步提升产研融合水平。发挥南山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鼓励辖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与“专精特新”企业“结对子”,对“专精特新”企业与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8.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缩短专利授权时间。依托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优先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件咨询、维权辅导和纠纷预警等公共服务。

 三、支持转型升级

9.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2000万元。

10.推进上云用数赋智。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痛点,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维护的服务应用,对“专精特新”企业采购辖区重点云服务供应商云资源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将资助比例提高至50%、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四、加强市场推广应用

11.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在南山区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创新产品展示区域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专栏,展示、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组织区内采购大户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专场对接,加大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采购金额占区财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递增。

12.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专精特新”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20亿元及以上,且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直接从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政策,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五、优化金融服务

  13.降低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发债等融资支持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政策,将资助上限提高50%。区属担保公司优先受理“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对“专精特新”企业按不高于0.5%/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14.实施100亿元金融专项支持计划。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搭建投融资多方合作平台,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专场路演活动,支持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5.加强上市培育。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培育范围,“一企一专员”精准培育。通过“南山区上市培育基地”协调解决对“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对成功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人才支持

16.保障企业用人需求。根据相关政策,对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优秀人才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并在奖励名额上予以倾斜。每年组织至少一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全国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专场组团招聘。

17.支持企业人才培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优先挂牌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对其录用在校实习生并在学生毕业后留用率达20%以上的,按学生学历层次给予企业资助。

18.加强高层次人才激励。在“领航计划”南山领航卡分配名额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倾斜,确保每家企业每年至少一个B卡名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评价人才,对企业自主评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扶持政策。

19.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围,降低企业申报纳税要求门槛,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支持。

七、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20.降低产业用房租金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21.加大产业用地、用房供给。加强土地空间资源保障,“十四五”规划期间,新供应产业用地10公顷,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施规模260公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参与总部办公大楼联建的,优先纳入遴选对象。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国资国企产业空间保障范围,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承租价格为参考价格的30%。

申报本措施“加大奖励扶持力度”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相关条款涉及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条款修订的,由区有关部门完成政策修订后开始实施;相关政策条款修订后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当时现行有效的版本为准;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辖区内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辖区内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创新型中小企业”指辖区内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二章  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及产品

  鼓励满足要求的南山区企业和产品按相关程序进行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及绿色低碳产品认证。

第六条  对于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认定的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且在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有效期范围内的,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奖金。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3年满后,经审查合格继续纳入“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认证费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万元。

(三)重点行业企业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中,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范畴的,在第一项、第二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政策扶持。对绿色低碳企业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开辟绿色办贷通道、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第七条  对于获得国家推行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评价细则》获得认证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三章  支持绿色低碳项目

  第八条  对于达到《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且项目验收完成1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建安工程费用的4%给予项目补贴,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区内积极开展近零碳试点建设,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称号6个月以上的项目,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绿色低碳管理

  第十条  对于未纳入全国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围的碳排放量超过1000吨,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经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发放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制定碳中和路径目标,且每年碳排放总量下降不少于5%、碳排放强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绿色低碳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为达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核心指标要求而购买绿电,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近零碳排放称号的项目,按其购买绿电成本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低碳场景评价,且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碳普惠低碳场景标识的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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