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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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点支持方向。本措施重点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激光与增材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软件与信息服务、空天技术等“5+1”重点产业集群的关键核心材料。其中: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重点发展聚酰亚胺、环氧树脂等先进封装材料和光刻胶、先进制程光掩膜、化学机械抛光材料等半导体材料。

工业母机+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激光晶体、特种光纤、变频晶体、高熵合金、先进陶瓷材料等。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电池正负极材料、固态电解质等电池关键材料。

新能源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材料和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膜电极等燃料电池关键材料。

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新材料数据库、材料虚拟筛选与性质预测云平台和高通量计算。

空天技术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高温合金材料、航空航天用复合材料、隔热材料、先进陶瓷材料等。

第二条 支持引进新材料产业重大项目。围绕“5+1”重点产业集群核心材料需求及新材料产业关键缺失环节,重点聚焦高端电子化学品、先进封装材料、新型电池材料、航空航天用复合材料等,引进国内外领先企业、研发机构及团队在区内落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的经区政府认可的,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连续三年按每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区内新材料企业增资扩产。支持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积极在区内扩产增效、做大做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类别的予以补贴。年度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额5%的补贴;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额8%的补贴;年度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额10%的补贴;年度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对1亿元以下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对超出1亿元部分给予不超过5%、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材料技术攻关。设立新材料产业集群市区联动攻关专项,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按不超过25%对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定期遴选符合我区“5+1”重点产业集群关键材料需求的优质项目开展技术攻关,并委托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对通过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支持企业与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合作,对企业与重点创新平台开展产业核心技术、关键生产工艺研发合作项目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后按不超过委托合同实际支付金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集中推荐区内优质新材料项目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专项,对获得支持的,按所获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机构及平台。对行业龙头企业、高水平研究机构在区内建设科学研究、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重大创新平台的,达到核定标准后,按照宝安区创新平台政策予以支持。

支持区内重点新材料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新材料专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龙头企业、园区、区属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围绕“5+1”重点产业集群所需关键核心材料项目落地需求,利用“工业上楼”、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园区提质增效等多种方式,打造不少于2个示范性新材料专业产业园区。

支持园区运营服务机构提供园区招商等专业化服务,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上的追加5万元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新材料产品应用示范推广。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新材料企业、终端用户企业联动的应用场景公开发布机制,为新材料产品提供应用示范场景,加快新材料供应链导入进程。

支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推广。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要求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积极对接市工信局,推荐相关产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得深圳市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支持的企业,按市拨付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区内新材料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国际新材料产业大会等国内外知名展会,对报名参加区组织的境外市场开拓活动的新材料企业,对企业参展展位费按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八条 支持新材料企业多渠道融资。对获得市区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投资的非上市企业,按不超过获投总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获得融资的,在项目偿还本息后,给予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3.5%、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建立创新成果跟踪对接和服务机制,将高水平成果推荐至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支持,贯通实验室、小试、中试放大全链条。

对新材料领域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年度产值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宝安金融超市合作银行获得100万元以上贷款(含绿色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担保、保证保险费用的50%、合计不超过融资金额的3.5%、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利息、担保、保证保险费用的70%、合计不超过融资金额的3.5%、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支持行业服务机构发挥纽带作用。支持成立宝安区新材料产业协会,鼓励上级协会商会在区内落户,定期举办线下专项撮合对接,按照展会政策给予办展各项支持。

支持各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新材料产业集群“双招双引”相关活动,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支持产业联盟牵头推进新材料领域相关产品、工艺等标准制修订,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强化新材料领域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

第十条 支持引进新材料高层次人才团队。支持新材料企业结合自身研发需求,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凤凰英才计划”给予保障及支持。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已登记注册,且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享受本若干措施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前海合作区同类优惠政策,由企业按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补贴。本措施所需经费由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受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本若干措施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重点项目已享受市、区相关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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