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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2023年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股权融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条 股权融资奖励支持
(一)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股权融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年度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且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第一款资助时间段以整年为单位,企业需按照自然年提交申请)。
(三)申请第一款的企业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 20 强、投中股权前50 名)的股权投资款必须在 2000 万元以上,且入选榜单时间和投资款到账时间为同一自然年度内。
(四)申请第三款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地均在龙华区(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的管理企业注册地可不在龙华区)且投资期已满2 年(截止提交申报之日)。
(五)符合申请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金融人才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人才专项奖励支持
(一)对在龙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市区奖励合计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对深圳的综合贡献。
资助标准:“金融人才”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金融人才在申请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且2021年10 月 8 日(含)后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及奖励资金。
(三)在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受理时间: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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