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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制造 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 号),结合光明区实际,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光 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 11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 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有关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一条)
(一)支持对象:在光明区落地建设的工业投资建设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对 1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工业投资项 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资助。对超过 10 亿元的工业投资建设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资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 1000 万元。
2.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3.项目总投资达到产业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项目开竣工时间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要求;
4.申报主体每年第四季度向区产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且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已达到时序进度;
5.在建项目首次报送投资计划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第七条 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条)
1.支持对象:符合深圳市及光明区的主导产业方向,在辖区投资建设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
3.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最高奖励 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为申报单位为实施本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费用,包括项目的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等投资费 用。
(2)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1.支持对象:对经区产业部门认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元至 20 亿元(不含本 数)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0.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2)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 亿元至 50 亿元(不含 本数)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1%,给予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3)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 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 5000 万元奖励。本条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额,为申报单位在实施本项目实际发 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费用,包括项目的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等投资费用。
(3)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区政府认定该项目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4)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1.支持对象:在规定时期内达到一定产值规模或产值增速的制造业企业。
(1)对产值首次达到 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25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企业第二年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
(2)对年度工业产值 1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上、100 亿元 以上、500 亿元以上的企业,若其工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全区年度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按其年度工业产值增量的 5‰给予奖励, 分别最高奖励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
(3)企业每年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条政策,单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达到上述第 3 条划定的产值规模或产值增速要求。
第八条 产业链协同发展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
(一)支持对象:年产值达 1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三)支持标准:按其年度采购额的 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1.申报主体为直接从光明区规上(除区内百强企业以外)及规下样本企业采购原材料、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2.申报主体的年度累计采购额在 100 万元以上。
第九条 健全制造业创新体系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 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1.支持对象:承担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的主体。
3.支持标准: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配套资助。
1.支持对象:建立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并经国家、省、市 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
(1)对在上一自然年度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对在上一自然年度被认定为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3)对在上一自然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4)对已获得光明区较低级别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奖励资助, 在上一自然年度被认定为较高级别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按差额进行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在上一自然年度经国家、省、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
1.支持对象:面向光明区其他制造业企业优惠开放使用的光明区 CNAS 实验室及其使用企业。
3.支持标准:辖区制造业企业内设的 CNAS 实验室面向光明区其他制造业企业优惠开放使用的,对服务机构、使用企业分别按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合同额(累计不低于 5 万元)的 25%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使用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10 万元。
第十条 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六条)
(1)对在上一自然年度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对在上一自然年度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 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3)对在上一自然年度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4)对在上一自然年度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5)对已获得光明区较低级别工业设计研究院或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资助的,在上一自然年度被认定为较高级别工业设 计研究院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按差额进行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在上一自然年度经国家、省认定为“工业设计研究院”或“工业设计中心”。
1.支持对象: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公司)或分支机构
(1)对在光明区新落户满 2 年,累计在光明区纳统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公司,按上一自然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 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2)对已获得国际、国家级金奖以上,并在上一自然年度在光明区新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公司), 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落户光明或在光明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公司)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1.支持对象:购买工业设计机构(公司)服务的制造业企业。
3.支持标准:按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项目合同总额的30%, 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在上一自然年度购买光明区工业设计机构(公司)的工业设计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 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对象:开展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
(1)对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 奖励,年度最高奖励 1000 万元;超出 1 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 资额的 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 3000 万元;
(2)与本条第(二)款叠加,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4000 万元;
(3)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金额应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具体标准结合年度财政预算、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2)申报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1.支持对象:购置光明区内企业生产制造设备的制造业企 。
3.支持标准:按照合同金额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与本条第(一)款叠加,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4000 万元。
(1)申报主体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
(2)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二条 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按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 10%给予生产企业和采购方双向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
2.申报主体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且产品经国家、省、市认定为“三首”产 品;
3.新材料首批次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实施满足工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的 5G 专网、工业 PON、光纤专网、网络安全加密等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的制造业 企业、工业园区。
3.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入(实际投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园区最高补贴 200 万元。
1.支持对象:接入并使用 5G 共享专网的制造业企业。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接入 5G 专网的设备数量不少于 5 台(个),需至少覆盖 1 个 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
第十四条 软硬件数字化升级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购置先进数字化联网装备或对现有装备进行数字化联网改造,提升设备联网和数据采集与集成应用能力的制造 业企业。
3.支持标准:按上一自然年度项目实际投入(包括设备购置费、设备改造费、网关费、软件购置费等)的 30%给予补贴,单 家企业最高补贴 10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实施改造后的数字化装备联网率 不低于 90%。
1.支持对象: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销售服务、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部署应用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和软件的制造业企业。
3.支持标准:按上一自然年度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 200 万元。
(2)申报主体通过数字化工具,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供应链管理、销售、服务、运营等至少 3 个环节的数据集 成与业务协同。
3.支持标准:按照云平台服务商在上一自然年度收取年度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2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在上一自然年度购买市级以上部门出台的“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内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化智能工厂” 示范项目。
3.支持标准: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化智能工厂” 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数字化智能工厂”示范项目。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智慧工业园区”示范项目。
3.支持标准: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智慧工业园区” 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智慧工业园区”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3.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建设周期内实际建设投入(包括 平台开发、测试、部署硬件与软件资源购置费,场地租金,场地建设工程费、装饰装修工程费及相关建设费用,开办费等)的 50%,分 3 期给予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1)经区产业部门认定为在国内具有示范效应的数字化转 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含不少于三个专业领域的子平台;
(2)申报主体(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 动。
1.支持对象:购买本条第(一)款中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服务(数字化转型业务)的制造业企业。
3.支持标准: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合同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10 万元。
第十七条 “小升规”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支持对象: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次年增速达 10%(含)~20%、20%(含)~30%、30%(含)~40%、40%(含)~50%、 5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叠加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60 万元。
第十八条 “规做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1.支持对象:获得国家及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
3.支持标准: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 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 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 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支持标准: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优上市”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 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3.支持标准: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数据库,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落户光明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 600 万元 奖励。对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 制改造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获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 予 200 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 300 万元奖励。
3.支持标准:按购房款的 10%分三年给予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使用募投资金在光明区购置自用产业用房。
1.支持对象:依法有序退出光明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个人/机构)。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依法有序退出。
第二十条 “独角兽”企业市级配套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 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一)支持对象:入选深圳市科技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或深圳 市科技独角兽榜单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 助,最高奖励 2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在上一自然年度已获得市级 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 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1.支持对象: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
(1)对随区政府部门组团参加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 50%, 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对随区政府部门组团参加境外经贸会展 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 差旅费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2)对企业自行参加光明区年度计划内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对企业自行参加光明区年度计划内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给予最 高 100 万元资助。
(2)申报主体参加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已纳入光明区重点支持经贸会展活动计划。
1.支持对象:在光明区举办各类专业交流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
(1)对经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经贸会展、产业峰会等专业交流活动,对单次活动实际支付的场地租赁、场地搭建、嘉宾邀请、会议服务、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
(2)对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活动,对单次活动实际支付的 场地租赁、场地搭建、嘉宾邀请、会议服务、后勤保障、宣传推 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电商直播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一)支持对象:制造业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公司。
(三)支持标准:对制造业电商公司开展线上销售且实现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按其实际支付给有关平台服务费(不含自营平台)的 1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 补贴 20 万元;对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的,除给予上述服务费 补贴外,按其年销售额的 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进出口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1.支持对象:获得“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
3.支持标准:对新获得“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高级认证资质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通过续认证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取得海关部门颁发的 AEO 认证企业证书或海关部门出具的通过复核决定书。
1.支持对象:建设公用型保税仓库的制造业企业及工业园区。
3.支持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项目按公用型保税仓库类型申请并通过海关部门验收,取得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三)支持标准: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已 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单个企 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企业融资成本补贴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1.支持对象:上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在光明区银行新获得贷款,且贷款规模超过 100 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3.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 200 万元,单笔贷款最多连续贴息 3 年。
1.支持对象: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制造业企业。
3.支持标准:对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5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单个项目最多连续补贴 3 年。
(2)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1.支持对象:上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通过融资担保方式新获得贷款,且贷款规模超过 100 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 业。
3.支持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用能成本补贴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十四条)
1.支持对象:符合深圳市及光明区主导产业的制造业企业。
(1)对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年产值增速达到 15%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电费及水费的 10%给予补贴, 单家企业年度单项最高补贴 1000 万元;
(2)对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含本数)100 亿元以下且年产值增速达到 35%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电费及水费的 5%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单项最高补贴 500 万元;
(3)对年产值 2 亿元以上(含本数)10 亿元以下的企业,若其年产值增速达到 50%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电费及水费的 3%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单项最高补贴 200 万元。
(2)申报主体达到上述第 3 条划定的产值规模或产值增速要求。
1.支持对象:布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工业园区。
3.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0%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1.支持对象:自行投资建设储能项目的企业及工业园区。
3.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
(2)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主要用于建设企业或工业园区自用;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3.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 200 万元。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高管团队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 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
(一)支持对象:企业产值规模或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 高管团队(3 人及以上)
1.对上年度产值 5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每增加 1 亿元,给予其高管团队 5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 奖励 500 万元;
2.对上年度产值 10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其高管团队 50 万元奖励,产值规模每增加 50 亿元,叠加给予其高管团队 5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500 万元。该项奖励与本 条前述第一款工业增加值奖励就高给予其中一项。
(四)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 相关产值规模或增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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