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4年度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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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度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一、扶持范围

第一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空调、照明、空气能等)、节水、能源综合利用(水蓄冷、冰蓄冷、热电联供、余热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薄膜光伏等)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氢能应用等)项目。其中:

一是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类项目(空调、照明、空气能等)的节能率须大于等于15%。

二是节水等其他类型的项目须具备明显的节水或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其中,对于同一申报主体,申报与往年获得扶持项目系同一类型的项目,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须高于往年15个百分点(其中,往年获得扶持项目的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在85%~95%之间,本次申报项目的节水率、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率须趋近100%;若往年获得扶持的项目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高于95%,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项目)。

三是薄膜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项目类型须为薄膜光伏,按《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要求规范建设,并网验收且正常运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不予补贴)

第二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推广、研究及能源管理平台项目的资助。包括举办学术论坛或展会展览,建设企业能源管理平台并完成与市级平台的对接等。

第三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对标、能效电机提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的奖励。

第一类、第二类为评审类项目,第三类为核准类项目。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仅能申报一个评审类项目,核准类项目数量不限制。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光明区辖区内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在光明区辖区内实际经营、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罚款。

2.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4.单位或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5.项目已经获得辖区或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

6.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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