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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征集领域
本次征集面向以下九个领域:
1.计算机通信设备和其他电子信息产品;
2.教学与科研仪器仪表设备及试剂;
3.医疗器械、装置及药品;
4.交通运输装备;
5.应急和安防设备;
6.城市管理专用设备;
7.办公设备设施;
8.电气机械及器材;
9.人工智能产品。
本通知所述“创新产品”,是指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等,研发生产的性能可靠、品质优良、取得较好销售业绩的产品;或满足创新要求下,在征集起始日前一年内(即2023年9月21日—2024年9月20日)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创新产品。
二、产品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
1.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经营活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2.申报单位设有研发设计机构,作用发挥良好,拥有持续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申报单位拥有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及其注册商标所有权。
(二)申报产品的条件。
核心指标相同的不同系列/型号产品可以作为一项产品进行申报。
1.申报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方向的产品方可申报。
2.申报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创意设计等,已申请或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申报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乃至科学原理和技术路线上有重要改进和创新,主要技术指标与性能参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4.申报产品质量可靠。产品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创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近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创新产品,不作销售收入要求。
5.申报产品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应已获得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生产许可资质;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已获得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优先范围。
近两年内获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发布的创新产品,仍在有效期内的,优先列入目录。
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18:00。
产品领域
序号 | 一级领域 |
二级领域 |
1 | 计算机通信设备和其它电子信息产品 | 计算机设备及配件 |
通信设备设施及配件 | ||
超高清视频产品 | ||
显示设备 | ||
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产品 | ||
其它电子信息产品 | ||
2 | 教学与科研仪器仪表设备及试剂 | 多媒体设备 |
教学仪器仪表及装置 | ||
照明设备 | ||
教学用具 | ||
色谱仪器 | ||
光谱仪器 | ||
样品制备仪器及装置 | ||
箱体设备及装置 | ||
安全存储设备及装置 | ||
洁净区检测设备及装置 | ||
药检仪器设备及装置 | ||
食检仪器设备及装置 | ||
环境检测仪器设备及装置 | ||
检验检测试剂 | ||
其它检测仪器设备及装置 | ||
3 | 医疗器械、装置及药品 | 诊断设备 |
治疗设备 | ||
辅助医疗设备 | ||
其它医疗器械及装置 | ||
药品和制剂 | ||
4 | 交通运输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 | 轨道交通及关键系统 |
航空设备及卫星应用 | ||
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 | ||
其它交通运输装备 | ||
5 | 应急和安防设备 | 监控系统 |
消防器材 | ||
门禁管理设备 | ||
停车场管理设备 | ||
防灾救灾产品 |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
其它应急和安防设备 | ||
6 | 城市管理专用设备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公共餐饮设备 | ||
垃圾处理设备 | ||
殡葬设备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
能源装备 | ||
轻工机械及节能环保装备 | ||
其它城市管理专用设备 | ||
7 | 办公设备设施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
办公家具 | ||
办公消耗品 | ||
其它办公设备设施 | ||
8 | 电气机械及器材 | 传动类电气机械设备及配件 |
控制类电气机械设备及配件 | ||
电气仪表设备及配件 | ||
供配电设备及配件 | ||
其它电气机械及器材 | ||
9 | 人工智能产品 | 智能终端 |
智能芯片 | ||
智能传感器 | ||
智能机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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