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优化前海深港现代 服务业合作 区 ( 以下简称前海 ) 科技研发和产 业孵化的环境 , 吸引港澳 台及海 外人才 前来创 新创 业 ,提升前海核心竞 争力 , 加快粤港澳 大湾 区国际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 ,推 动前海 高质量发 展 ,根据 《 国务院关 于推动创新创 业 高质量发展打造 “双创 ” 升级版的 意见》    ( 国发 〔 2 018 〕 32 号 ) 、 《深圳 市人民政府 印 发关 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 业 实施方 案的通知》  ( 深 府 〔 2 018 〕 84 号 ) 和 《深圳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 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深前海 〔 2 015 〕 4 3 号 ) 等有关 规定和 精神 ,结合前海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新创业载体分为 创 新载体和创业载体。

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 市及以上相 关部门认定的 ,在前海 范 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 业 化的平台载体 ,包 括各级 各类实验室 、工程中心 、技术中心 、创 新中心 、研究 ( 发 ) 中 心 ( 院、所 、 站 ) 、 公共技术 ( 服务 ) 平台等 。

创 业载体是指在前海 范围内实际经 营开展创 业合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养科技型创 新创 意企业 与 企业家的产 业发展 场所等 空 间载体,包 括众创 空间、 孵化器 、 加速器和科技产 业园区等。

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实施 细则 通过资助创新创 业载体运营机构 的方式支持创 新创 业 载体的发展 。香港 、 澳门 、海 外知名 高校 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 立独 立运营机构可不 要求设立独 立法人 。 第三条 深圳 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 区管理局 ( 以下简 称前海管 理局 ) 根据前海科技创 新与 产 业化发展 ,在前海产 业 发展资金中设立前海创 新创 业载体专项 扶持资金 (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资金使用实行滚动管 理 ,如本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 资助资金需 求量超出 年度预算 ,不足部分将在下 一年度预算中 安排支付 。

第四条 创新创 业载体应 符合前海发展目标和产 业定位 ,瞄 准新 一代信 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 造、绿色低碳 、 生物 医药 、数 字经济 、 新材料 、 海洋经 济等战略性新兴产 业 以及文化创 意等 前海重 点发展的产 业 。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属核准 类资助 ,实行单位申报 、材 料审核 、 社会公示 、管理部门 ( 前海管 理局 ) 决策的原则 ,采 取事后无偿资助方 式 ,受资助项目 无 需验收 ( 重 大项目支持方 式按本实施 细则 第十 四条执行 )。 专项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遵循 公开 、择优 、规范 、 实效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 况向 社会公 开 ,接受 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 细则 规定的创 新创 业载体,经前海管 理 局核定后 一次性 给予资助 :

( 一 ) 创新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 6 0% ,最 高 10 0 0 万元开 办费资助 。

( 二 ) 创 业 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 50% ,最高 5 00 万元开 办费资助 。

上述资助用 于开办阶段 ( 自载体机构注册或 迁入之日 起一 年内 ) 支付装修 、人员薪酬 ( 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 /创 业 载体运营人员 基本工资 )、 办公设备 ( 可 以用于办公室 工作的 设备和器具 )、 实验设备 ( 软、硬件设备 )、 购 买服务 ( 指符 合 《国务院关 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 中划定的九 大科技服务业 范围的有关 业务 ) 等费用 以及为筹措开办费在银 行贷款产 生的利 息。

第七条 运营费资助标准如下 :

( 一 ) 符合本实施 细则 规定的创 新载体 ,经前海管 理局核 定后 ,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 50% 的运营费资助 ,最 高 5 00 万 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

( 二 ) 符合本实施 细则 规定的创 业载体,经 前海管 理局核 定后 ,每年 给予运营实际投入 50% 的运营费资助 ,各创 业 载体 最高 可获得的运营经费资助为  :

1 . 众创 空 间:2 00 万元。

2 . 孵化器:30 0 万元。

3. 加速器 :4 00 万元。

4. 科技产 业 园区:5 00 万元。

上述资助用 于运营 阶段 ( 自开 办阶段结束之日 起三 年内 ) 支付设备维 护升级 ( 网络服务的维护 、 计算机的软 、硬件维 护升级、其它 办公设备的保外送修 、维护和升级等 )、 人员 薪酬

( 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 /创 业 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 )、 购 买科技服务 ( 指符合 ((国务院关 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 干 意见》 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 范围的有关 业务 )、 建立公 共 ( 创 业 ) 服务平台 、 开展科研活 动等 费用。

对同 一创新创 业载体运营费资助累计不超过 3 年。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 细则 规定的创新创 业载体 ,经前海管 理 局核定后按照 如下标准 给予租金及物 业 费资助:

( 一 ) 按照在资助期 限内实际缴纳租金的 5 0%予 以资助 , 每年资助金额 不超过 5 0 0 万元。

( 二 ) 按照在资助 期 限内实际缴纳 物业 费 ( 含水电费 、空 调费等 ) 的 5 0%予 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 不超过 5 0 万元。

对同 一创 新创 业 载体的租金及物 业 费资助 累计 不超过 3 年 。同一时期内已 经或 正在享 受前海其他有关租金或物业费优惠 政策的创 新创 业载体,不再享 受本条资助 。

第九条 创 业 载体内有 注册并 实际运 营在前海的企业 获得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 ( 含迁入前海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或 列入深圳 市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 ,按照 如下标准给予创 业载体 奖励 :

( 一 )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 ( 含迁入前海的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 ) 的,按每个企业 给予创 业 载体 5 万元的 奖励 资助。

( 二 ) 列入深圳 市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的 ,按每个企业 给 予创 业载体 3 万元的 奖励 资助。

第十条 创 业载体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 、质押等 融资服务促成创 业载体内入驻企业 ( 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 ) 成功获得社 会融资的 ,给予创 业 载体运营机构融资额 3%的融资奖励 。

对同 一创 业载体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 5 0 万元 ,全年累计奖励 资助不超过 3 00 万元 。

第十一条 创新创 业 载体事前经 前海管 理局 批准备案 ,围绕 创新创 业主题在前海举办学术论坛 、创新创 业大赛等公益 活动 并冠名 “前海” 的,事后 一次性按照 实际投入费用 5 0% ,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予以资助 ,对未冠名 “前海” 的,事后按照 实 际投入费用 5 0% ,最高不超过 5 0 万元予以资助 。

前款规定活 动具有重 大影响力 的,可 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 予 以全额资助 ,最 高不超过 2 0 0 万元。

同一创新创 业载体举办的 活动 ,每年资助不超过 3 场 ,并 且年度资助总额 不超过 3 0 0 万元 。

第十 二条 对 三 年内获得 上级政府资 助且未获得深圳 市其 它 区级政府同 一项目 配套资助的创 新创 业载体,分别按照国家 、 广 东省 、深圳 市奖励金额 100%、 6 0%、5 0% 给予 配套资助 。单个 创新载体累计获得资助最 高不超过 2 0 0 0 万元 ,创业 载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0 万元 ,资助 范围为 :

( 一 ) 创新创 业载体获奖配套 :获得国家自 然科学 奖、 国 家技术发明 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科学技 术合作奖 、 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科技类 奖项 ;获得广东省科学 技术奖 、 广东省专利 奖等广东省科技类 奖项及深圳 市科技类 奖 项

( 二 ) 创新载体获批建设 配套:获批建设国家工程 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国家企业技术中l心 、 国家制造业创 新中心 等国家级创新 载体;获批建设广 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 、重 点实验室 、工 程中心 、 技术中心 、公共技术平 台等省 、市级创 新载体。

( 三 ) 创新载体立项 配套:承担国家 、广 东省、深圳 市级 基础性 、 前沿性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及其他科技计划 ( 专 项 ) 项目 以及国家、广东省 、 深圳 市级科技产 业 类科技规划咨 询项目 。

( 四 ) 创 业 载体认定配套 :经国家 、广东省 、 深圳 市级众 创 空 间、孵化器 、加速器 、科技产 业 园区认定且获得资助的创 业 载体。

( 五 ) 创 业 载体立项 配套:获得国家 、广 东省 、 深圳 市给 予的科技类项目 立项资助的创 业载体。

同时获得多 级奖励 的,按最高标准 配套资助 ? 但不 重复资 助。

本条第 一款第 ( 二 )、 ( 四 ) 项规定的 配套资助 与本实施 细则 第六条规定的 开办费资助为 同类资助 ,资助方 式遵循 择高 资助原则 ,获得这两项 配套资助后不 可再申报开办费资助 。

第十 三条 创 新载体中 来 自港澳 台及海外的人 员人数占 实 际研发团 队总人数 2 5% 、5 0% 以上,并且同 时符合第六条、第七 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在 第六条 、第七 条和第八条资助基础 上分 别增加 10%、2 0% 的开办费资助 、运营费资助和租金及物 业 费资 助 。

创 业 载体孵化具有港澳 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占 孵化 总项目数的 2 5%、 5 0% 、 75% 以上,并且同 时符合第六条 、第七 条、第 八条规定的 ,在第六条 、第七 条资助基础 上分别增加 10% 、2 0%、 3 0% 的开办费资助和运营费资助 ,同时在第八条资助基础 上分别 增加 5%、 10% 、 15% 的租金及物业 费资助。

符合第十 一条第 一款规定 ,并由港澳 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 办且冠名 “ 前海 ” 的活动 ,可以按照 实际投入费用 予以全额 资 助 ,最高不超过 2 00 万元 ;符合第 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 ,并由港 澳 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 办的活动可 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 以全 额 资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四条 对前海科技创 新和产 业发展有重 要影响但未纳 入本实施细则 规定范围的创 新创 业载体 ,可按照 局 内流程报前 海管 理局集体讨论批准后予以资助 。

第三章  申请与监督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集中审核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资料 齐全的 ,予 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 ,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 知需补正的内容 。具体申 报方 式及申请材料以申报通知为 准。 第十六条 前海管 理局 受理申请并审核后 ,应 当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通过审核的创 新创 业载体进行现场核查 ,并由第 三方机构 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不予立 项 7            情节 恶劣的 ( 如严 重与 实际情况不符等 ) ,列入不诚信机构

名 单 ,且 3 年内不得申请资助 。

第十七条 前海管 理局将拟资助创 新创 业载体名单通过官方 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 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 立的 ,按照 规定程序予以立项资助 。公示期间有书 面异议并经前海管理局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 , 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获得本实施细则 资助 100 万元 ( 含本数 ) 以上的 创新创 业载体,应 当书面承诺 3 年内不迁离前海 ;获得本实施细 则资助 500 万元 ( 含本数 ) 以上的创新创 业载体 ,应 当书 面承诺 5 年内不迁离前海 。对违反承诺的创新创 业载体,除追缴已发放 的支持资金外 ,还将列入不诚信机构名 单。

第十九条 前海管 理局 可根据需 要委 托 第 三 方机构对获得 扶持资金的创新创 业 载体按照不少 于 5% 比例的进行抽查。对抽 查不合格 ( 如弄虚作假 、违规使用资金等 ) 的创新创 业 载体, 除追缴已发放的支持资金外 ,还将列入不诚信机构 名单 ,且 5 年 内不得申请资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前海管 理局 工作人员应 当尽责、廉洁履 职,自觉 接受 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 公众的 监督。对利用 职务之便索 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一条 同 时符合本实施 细则 和前海管 理局 其它资助 政策规定的 ,可以自 行选择申请标准较高的资助 ,但不得就同 一事项重 复申请 。

第二 十二条 本实施 细则 支持 已发 生费用的 时限最长 可为 从申报之日 起前的 3 个自 然年度 ,单个创 新载体与创 业 载体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分别 不超过 3000 万元和 2 000 万元。一年 内同一运营机构可 申报多个载体项目 ? 最多不 可超过 3 个 ,单 个创新创 业载体所获得的国家 、广 东省、 深圳市以及前海等 各 级各类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

第二十 三条 本实施细则 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

( 一 ) 除符合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规定外 ,创 业载体还应 当 有明确创 业方 向,具有规 范的准入制度 、毕 业制度和考核机制 ; 具备一定的研究 开发 、检测认证 、 科技咨询 、 知识产权、创 业 孵化 、科技金融 、成果转化 、科技普及 、技术转移 、综合科技 、 创 业投资及咨询 等科技服务 能力。除符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 定外 ,不 同种类创 业载体 还应 当达到 以下要求:

相关指标 众创 空间 孵化器 加速器 科技产业园区
在前海资助运营空间面积不少

30 0m2 1O OOm2 6 00 0m2 2 0000m2
供入驻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运

营面积的

60% 7 0% 7 5%  
入驻 3 个月及以上项目团队或

企业

10 家 10 家 15 家 5 0 家
入驻企业每年已授权或 申报的

发明专利不少于

  10 项 15 项 4 0 项
新获得社会 ( 含运营机构 ) 融

资的入驻企业 ( 不少于 100 万 ) 每年不少于

   

2 家

 

3 家

 

5 家

毕业企业不少于 /毕业企业以 前海为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企 业不少于      

3 家/5 0%

 

10 家/6 0%

 

( 二 ) 本实施细则 第十 一条所称具有重 大影响力 的活动是 指同 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 活动:

1、冠名 “前海”。

2、活动人数规模达 到 1000 人以上。

3、邀请诺贝尔奖或同 等层次奖项获得者 、发达国家院士 、世界知名 人士 、 国际机构负责人以及国际各行业的相 关知名 人 士等具备一定国际影响力 的嘉宾。

4、受到 中央级别 媒体报道。

( 三 ) 本实施 细则 第十 三条第 一款所指来自 港澳台及海外 的人员包括下列 情形之一 :

1 . 持有港澳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 通行 证 、 港澳 台居住证 、 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或 外国护 照等的港澳 台 或 外国公民 。

2 . 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 区或海 外永久居 留权的港澳 台或海 外永久居 民。

3. 在港澳 台及海外大学 留学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 的内地居 民。

( 四 ) 本实施细则 第十 三条第二款 、第 三款所指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 景的项目 和港澳 台及海外运营机构应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工商注册信息为 外商投资企业 ( 含中 外合资 、中外合作 、 外资企业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和台港澳合资等 ) 。

2. 股权结构中 有符合本实施细则港澳台及海外人员 规定的 自然人股东且持有 2 5% 以上股份。

3. 其它 可以被认定为 港澳 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或运营机构 的条件。

( 五 ) 申报材料在另 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中 明确。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 由前海管理局 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 自 2 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试行 期 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