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和《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的相关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指南》(复审与新认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相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
一、认定内容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四)《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
(五)《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深科技创新[2016]1号)。
三、认定数量与方式
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认定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发放证书。
四、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5.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6.文化技术服务;
7.中医药医疗服务。
(三)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可提供有关国际组织认证。
五、认定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