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1-2022年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项目

为支持本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即“依托单位”)建设不独立于依托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载体(即“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以创建更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资助。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2022年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支持本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即“依托单位”)建设不独立于依托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载体(即“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以创建更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已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不得再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0五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六)《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年认定资助20个以内,每单位限申报1个,本批次为2021、2022年度批次,合计40个以内。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应当为依托单位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自有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2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10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和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一次性拨付至依托单位。

四、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即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18-2020年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2020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二)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事后资助类的无需通过验收);

(三)2019年和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均超过5亿元(但是生物与人口健康技术领域<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子领域>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2019年和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均超过1亿元的条件即可);

(四)2019年和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但生物与人口健康技术领域<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子领域>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2019年和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或者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需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超过4000万元;

(五)2018-2020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药品注册批件等)数量不少于30件(但是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非软件开发类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的条件,药品研发<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子领域>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件的条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六)聘用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在申请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2年1月1日后出生);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硕士、博士学位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10名;院长和专职研发人员均应当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全职工作;

(七)给予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4000万元(但是软件类的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可以不低于1500 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3000 万元);

(八)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依托单位和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受理时间

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30日(截止18:00)。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