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坪山区2021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已经启动,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深圳市坪山区2021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了解政策条款、申报要求、所需材料并进行申报。现就2021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1〕2号)、《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0〕3号)。

二、受理范围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类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类项目、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项目、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类项目。

三、受理项目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第一章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一节推动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支持: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增长率15%及以上,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500万元。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共资助两年。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申报。

(三)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注册地未在坪山区的,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如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可以申报。

(四)总部企业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新购置时间须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按标准分三年给予,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五)总部企业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资助的,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租金资助以2020年度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为依据给予补贴:没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的按其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在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资助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2020年度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六)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资助,同时也适用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资助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提供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 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虛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DAX、法国的CAC。

(五)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不能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资助。

第三节促进骨干企业做优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 -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奖励。

6.产值达到50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四)对获评坪山区年度贡献突出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中的“首次”为坪山区企业在2020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财富》公布的榜单为准,“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的榜单为准,“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以深圳企业联合会公布的榜单为准。

第二章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

  第一节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5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子资助: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单个项目每年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五)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配套资助。

(六)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 (二) (三) 款资助总额最高6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且己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需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5.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0610到4690之间)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6.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虛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需以2020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0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2020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四)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上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2020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五)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LPR平均值指的是2020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LPR平均值。

第二节支持品牌质创优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铜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同一商标和称号分别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省相关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资助额度的10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

1.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坪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多个分支机构落户坪山区的,只给予一个分支机构奖励。

2.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三)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对坪山区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资助。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坪山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第(二)款、第(三)款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2020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2020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上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2020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虛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第(二) (三) 款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2020年度或之前已落户坪山区或在坪山区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相关工作。

第四节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2020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2020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区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工作。

第五节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研制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市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2020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2020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市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2020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

  第一节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60%以上,并在坪山区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1万元/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2020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以2020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第二款资助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备案指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2020年度或之前己在坪山区开展经备案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相关工作。

第二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10%,且不超过同期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坪山区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的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本节资助的企业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四)“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指的是在辖区银行申请贷款。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贷款贴息融资金额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金额为限。

(六)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LPR平均值指的是2020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LPR平均值。

第三节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第一款的,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费用以外币支付的需换算成人民币,汇率以付款日当日或最近-一个交易日付款行的挂牌价为基数进行资助:如本次应付运输款项用其他款项抵充的,应提供能够明确证明的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运输费以重点经贸活动开展期间或前后发生的、运输地点为深圳等为确认原则,且快递单需含日期、金额等能够明确证明运输费的信息,否则将不予资助。

(四)申请第二款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配套资助的企业,按照市级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拨付时间来认定。

 第四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运营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2020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资助的基数为2020年度所实际发生的运营经费。

(五)申请本款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2020年度或之前己在坪山区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工作。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第四章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机构)租赁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机构)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并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二、申报条件

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产权归属于社会企业,且在产权方同意且满足产业发展导向前提下,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产业用房。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以产业为导向,凡符合政策中产业类别并满足工业产值等条件的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该产业用房即可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助。

制造业企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制造业企业还应符合以下产值贡献门槛条件:按建筑面积计算2020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10000元/m2。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社会类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享受租金资助,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2020 年度如无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的,按其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在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资助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2020年度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

  第五章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资助类: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项目。

(三)对循环经济方面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信基站备用电源、储能、移动充电、风光互补路灯和其他领域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对污染防治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单个项目以上技术服务费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 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奖励类: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同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工信部审核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73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且织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3.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4.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且必须已实施完成,同-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除奖励类第(二)(三)款外,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第六部分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旨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创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团、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虛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受政府主管部门青令整西后空成的项日.

申报日期:2021-07-16 /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