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培育等三个项目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现启动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项目、电子商务平台引进项目和电商直播基地扶持项目申报(申报指南见附件),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一、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项目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

2.《〈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5.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6.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2017-2019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及以上融资额且2018-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2020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2018-2020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 )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融资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资本介入,推动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做强做大。

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18-2020年期间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时间5年。

(二)办公用房扶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在我市范围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企业降低租房成本。

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在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三)贷款贴息项目

支持内容:助力企业降低贷款成本,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在用于电子商务(房地产购置、建设除外)经营的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申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报前已结息或部分结息。同一笔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四)新技术、新模式应用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动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20年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五)贡献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通过其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在深注册的集团内企业开展自营网络零售业务。

支持标准:对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2020年度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网络零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12月月报数据为准。

二、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引进项目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近三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

2.《〈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5.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6.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是2018-2020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主体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2018-2020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2020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2018-2020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落户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落户深圳,在深做大做强。

支持标准:对截至2020年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依据产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落户项目投资扶持

支持内容:鼓励申报主体在深积极落地电商业务。

支持标准:

1.被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包括新建、迁入、升级等)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2.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落户项目指以电子商务(总部、结算中心、区域总部、业务板块总部等)建设为核心而开展的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房租或水电等)支出等。

三、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商直播基地扶持项目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支持深圳优势产业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

2.《〈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协会组织等;

2.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5.申报主体为电商直播基地的经营管理机构,正式开展运营1年以上,经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向商务部门报送电商直播基地内相关运行情况,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7.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垂直类目(品类)电商直播基地

(1)垂直类目(品类)电商直播基地是指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如抖音、淘宝、快手、TikTok等平台)合作,直播销售某一类目(品类)商品,帮助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等企业加速直播应用的聚集地;

(2)基地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团队成员稳定,财务管理规范,有明显的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或示范效应,能作为小规模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3)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合理的办公空间;

(4)团队整体规模不低于30人,运营团队不低于20人;

(5)基地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月均达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综合服务类电商直播基地

(1)综合服务类电商直播基地是指召集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企业入驻,并为其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帮助入驻企业直播销售多类目(品类)产品的聚集地;

(2)基地规划发展与深圳优势产业结合,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有明显的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或示范效应,能作为小规模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3)基地运营团队专业,具备招商、营销推广、培训与交流、供应链服务等能力;

(4)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有合理的办公空间。有不少于10间可供出租的直播间,70%直播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4)基地有配套服务设施,如选品中心、培训室、会议室、独立公寓、拍摄景观区和网络基础设施等;

(5)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配套企业不少于5家(包括但不限于MCN机构、主播工会、培训机构等)。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促进电子商务在深圳优势产业的应用,对协会或企业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合作并且专门为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建立的电商直播基地给予支持。本申报指南中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是指消费电子、服装、内衣、家具家居、钟表、黄金珠宝、美妆、皮革、眼镜产业。

支持标准:对电商直播基地在2020年期间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协会或企业最高20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人员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0%)。

特别提醒:我局各类零售额奖励类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时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

申报日期:2021-09-22 / 2021-10-09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