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2年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11号),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要求请参见申报指南。

申报日期:2021-12-06 / 2021-12-24

一、支持的领域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创新机构,加强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

二、支持的项目类别

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阶段的不同,分设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内部研发机构为达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而实施的完善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已获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实施的进一步提升其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19年和2020年已获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资助的,可根据本申报指南规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过期不再受理。

三、支持的费用范围

已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为完善和提升研发基础条件和环境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的建设与改造)、知识产权、资料库、数据库等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

四、支持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的项目数量:无项目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事后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20%,最高500万元予以资助。其中,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在资助项目建设期内;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在资助项目建设期内。实际资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五、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有关规定;

(二)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不含2019年和2020年已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时提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

(三)资助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须在获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满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提升建设的资助项目不设次数限制,但相邻两次申请资助项目的时间间隔须至少满一个自然年度,且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毕。

鉴于往年工作经验,请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提交,避免在申报截止日当天集中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