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鉴于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安排,我部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宣传文化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

上述申报单位在预申报项目时应当:

1.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项目由专项资金所支持部分须在龙岗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龙岗区;

3.确定项目原则上能够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建议提前与场地或项目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实践活动、理论宣传宣讲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等;

(二)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包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城区形象宣传、新闻宣传、专题宣传、对外宣传、网络宣传、舆情分析应对以及新闻舆论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

(三)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四)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主旋律题材的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创作、制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及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化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七)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优秀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八)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其中,影视类作品的创作生产建议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本专项资金仅支持已纳入市、区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创作和生产。一般性课题研究建议向市社科基金提出申请,本专项资金仅资助纳入全区统筹的文化创新发展重大理论课题。

  三、2022年度资助重点

(一)重点资助类别: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文艺精品创作。

(二)重点资助方向:

1.符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龙岗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加快打造深圳都市圈东部文化中心和国际文体活动交流中心要求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

2.符合中国文联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从时代之变、中国之进、人民之呼中提炼主题、萃取题材,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全方位全景式展现新时代的文艺精品力作;

3.围绕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龙岗建区30周年主题策划开展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精品创作及专题宣传活动;

4.符合龙岗区第七届党代会会议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城区形象标识体系,树立龙岗城区IP,塑造打动人心的“龙岗表情”,高品质推进文化惠民,彰显龙岗人文魅力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城区形象宣传活动及高水准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四、资助方向不予支持情况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

(三)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五、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仅由龙岗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龙岗区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公益宣传文化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