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个专项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

关于2022年深圳市文化会展参展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文化会展参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参展的展会已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市外文化会展资助名录。

(三)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深圳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

(四)参加的展会在2021年举办。

(五)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二)资助标准:主要对文化企业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仅限于赴境外参加文化类会展,不超过2人)等予以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资助范围

1.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如参展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应扣除相应优惠后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

2.配套经贸活动费:对文化企业参展过程中参加交流会、论坛等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

3.差旅费:对赴境外参展的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按不超过2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国(境)人员标准报销。

 

  附件:文化类展会资助名单

1.德国科隆国际游戏展览会

2.德国多特蒙德创意设计展览会

3.韩国“G-STAR”国际游戏展

4.TGS 东京电玩展

5.日本东京国际设计制品展览会

6.香港国际影视展FILMART

7.香港国际授权展

8.澳门大湾区酒店文创产品展

 

关于2022年深圳文化企业在境外组织文化产业展览交易活动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深圳文化企业在境外组织文化产业展览交易活动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或服务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展览交易活动在上一年度已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三)文创展览或文博会分会场的展览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

(四)文创展览交易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类别。

(五)会展活动在2021年举办。

(六)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对办展实际产生的宣传费、场地租赁费、展场及展位搭建费,以及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等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助,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助范围:

1.宣传费:为展览交易活动招商招展所开展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召开推介会等。

2.场地租赁费:承办展览交易活动的展位租赁费。

3.展场或展位搭建费:为开展展览交易活动对所租赁的展位进行搭建及装修装饰所产生的费用。

4.配套经贸活动费:组织文化合作交流会或文化产业论坛等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

 

关于2022年深圳市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利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生产的文创实物产品。

(三)申报项目属自主创新,拥有原创知识产权或原创产品品牌。

(四)申报项目已于2021年度完成,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良好的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

(三)资助范围:2020年及以后(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等不直接用于项目研发推广的支出均不予资助。

 

关于2022年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业态具有文化与科技、创意、旅游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重点支持数字创意领域业态创新。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2019-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该项资助须考察企业近3年成长持续性,2019年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暂不纳入申报资助范围)。

(五)近3年内(2019-2021年)没有获评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通过综合评定择优资助企业不超过30家,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审定通过的认定名单,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

2.上一年度(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70万元。

3.上一年度(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关于2022年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奖励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企业及其文化产品或服务在海外(中国境外)营销机构、产品代理、展览推广等出口具有国际竞争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原创知识产权状况及文化创意水平能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及国际市场潜力。

(三)非实物类产品或服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综合服务类企业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四)实物类产品:文化装备及文化消费终端类企业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

备注:“年出口额”计算口径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形成收入,截至本申报指南发布当天已结汇的金额。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通过综合评定予以资助,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认定为年度“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纳入资助范围,按出口额分档次给予奖励。

企业同时获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按其中资助标准高的资助专项给予奖励。

 

关于2022年深圳市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的业务主要是引进和对接国际文化产业资源,孵化文化产业项目。

(三)园区(孵化中心)具备保障运营所需的场地、资金、管理人员等条件。

(四)已实际建成运营。园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引进或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低于5家。孵化中心类项目累计举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少于5家。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无数量限制。

(二)资助标准:按不超过500平米办公场地的实际租金,以及不超过实际支出50%比例的建设运营管理费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三)资助范围: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和孵化中心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运营设施设备购置、服务平台搭建、宣传推广等建设运营管理费。

 

关于2022年深圳市促进文化消费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促进文化消费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或服务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须为具备一定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文化消费推广促进活动(针对单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纯线上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已于2021年完成,对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促进文化消费项目。

(三)资助范围:2020年及以后(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活动场地搭建租借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等不直接用于项目推广促进的支出均不予资助。

 

关于2022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深圳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主要对园区(基地)建设的服务园区(基地)相关文化企业的公共平台进行资助。包括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专业技术和设备服务平台、文化产业人才支撑平台、管理咨询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平台、文化产业数据支撑平台、园区管理监测平台、公共服务空间平台等。申报单位需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公共平台已建成运营(建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两年),并开展日常服务。

(三)平台有显著的公共性,服务对象以园区或基地相关文化企业为主,已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平台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有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平台实际投入不少于50万元。平台建成运营后,对提升园区(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入驻企业水平效果明显。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的适用性、使用率及发展前景等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资助。

(三)资助范围:2020年及以后产生的与平台相关的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运营管理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关于2022年深圳市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已经获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贷款用途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购买贵金属原材料贷款及贵金属租赁产生的利息(租赁费)不予资助。

(三)贷款合同于2020-2021年签订,并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重大或恶意违约行为。相关贷款未在市有关部门申报贴息资助。

(四)单个企业在贴息有效区间内(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已支付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五)珠宝首饰制造、销售和印刷复制类企业申报本资助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2021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贷款方式

1、非纯信用贷款。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笔贷款合同的贴息,同一授信合同下3个月内签订的贷款合同可视为同一笔贷款合同,即贷款金额及利息可累加。

2、纯信用贷款(指金融机构以无抵押、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等纯信用的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类贷款)。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3笔纯信用贷款贴息,不同银行发放的纯信用贷款可一并申报。

(二)资助范围

1、以上两种贷款方式,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申报贴息,多报无效。

2、贷款本金和利息已结清的或未结清的,均可申报,但本资助仅对已支付的利息进行贴息。

3、贴息有效区间为两年(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12期),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同一笔贷款在市级、区级贴息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利息总额

 

关于2022年深圳市原创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条件

2022年原创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属自主开发,有较强的创新性,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三)申报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重点支持数字创意领域原创研发。

(四)申报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申报单位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

(六)文艺精品创作、原创动漫作品、影视作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等内容创作不属于我局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可向我市其他主管部门申报。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根据项目创新性、市场化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择优资助。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原创项目。

(三)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比例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人员费和广告费支出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客服微信

HuiChuang-Li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