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龙华区2018年度新迁入总部企业、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第一批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
二、资助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或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或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6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支持措施
第八条 符合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按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总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 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等政策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在申请本条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第九条 符合以上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足 800 万元的,按 800 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可享受第八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认定之后的第三年起连续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第十条 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二款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第一款扶持。
第十一条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支持的,在申请本条支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支持金额。
根据新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新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总部企业,仍按老办法享受扶持,在新办法实施后尚未按老办法享受任何扶持的,可根据新办法享受扶持;新办法实施后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新办法享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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