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二)专项条件: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含当天)前,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行业;
2.申报主体在单个或多个国内综合电商平台、垂直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等第三方主流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淘宝、唯品会、寺库、云集、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开设店铺;
3.店铺开设时间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当天);
4.申报主体在2022年上半年期间实际支出的开店费用、运营费用、推广费用不低于80万元。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二)专项条件
1.批发零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餐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B/T4754-2017)属于“餐饮业(H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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