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01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组织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提升企业家及产业紧缺人才能力和素质,对有关培训项目予以资助。

2.资助标准: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及天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市委市政府及市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求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申报条件: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培训项目已列入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训或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或市委市政府及市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求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

3.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下达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已实施完成。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考核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考核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在省级或市级示范基地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2.获得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3.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

2、3两项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单位以国家级和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义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0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项目
1.优质企业服务奖励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市场开拓等普惠服务。

资助标准:对服务质量高、效果好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符合基本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为国家、省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融资促进、人才招聘、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市场开拓、合规与风险防范等普惠服务;

(4)上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数量150家以上,企业用户满

意度90%以上;

(5)上年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2、数字化转型服务奖励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数字化服务机构面向市场主体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资助标准:对示范效应好、降本增效明显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健

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3)具备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提供诊断咨询、系统应用、大数据、云计算、服务生态维护与推广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现生产、管理、运营、营销等方面数字化转型,提升业务云化水平;

(4)上年为10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或针对行业发展痛点组织10个以上产业场景向数字化服务商开放,产用协同开发出便捷、成本低廉的场景数字化解决方案。

03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以及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

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募集资金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企业。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挂牌后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已获得过改制辅导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已获得“新三板”挂牌或进入创新层奖励的企业,如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改制辅导资助的企业,核减已领取的新三排挂牌及创新层资助款项;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企业。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

企业可在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万-10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资助项目。

(三)专精特新企业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上级部门或本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资助。

2.资助标准:对经各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按不同标准予以资助。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2022年8月1日后,我市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省级(待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予以资助。上述奖励不予叠加,采取就高补差额方式。

申报条件:

  1. 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

2.被上级部门或本市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被认定时已注册于深圳市),且在有效期内。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3.申报时仍在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内。

(五)“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或团队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大赛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大赛创客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本专项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

2.“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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