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进外资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最高资助1亿元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高标准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国家在金融、电信、航运、医疗、汽车等领域开放举措。积极对接RCEP、CPTPP、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稳住利用外资规模

      依托市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指挥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市区联动,高效开展“双招双引”工作。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对在深圳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下同),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高4%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有效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新设落户及增资扩产。

三、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聚焦“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引导和鼓励外资更多投向制造业、商贸业领域,发挥外资对制造业、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对属于“20+8”产业集群制造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领域,在深圳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提高至最高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四、聚焦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强世界500强培育引进

      落实《深圳市面向重点国家和地区企业投资合作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培育引进世界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对在深圳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欧美、日韩、新加坡等国家直接投资的新设和增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提高至最高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加大在深投资力度,对在深圳设立3年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分支机构,若当年转为世界500强企业持股50%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加大对外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加快聚集全球优质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对在深圳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新设和增资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法人金融机构,按其纳入注册资本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高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六、持续引进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打造总部经济高地

      发展更高能级总部经济,优化《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扩大覆盖范围、优化支持举措、强化服务机制、完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在深圳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高4%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提升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打造总部集聚地。

七、持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吸引设立研发机构

      积极引导外资研发中心用好“十四五”时期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落实商务部、科技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发挥外资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

八、发挥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落实国家关于外资服务工作部署,发挥市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作用,保持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全面了解外资企业诉求,及时推动解决外资企业在深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九、强化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推动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

      加大对我市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加强用地用房、能耗、环保、物流、融资等方面服务保障和全流程跟踪服务,做好新项目储备工作,推动一批标志性外资项目尽快落地投产。

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

      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宣传、执行、落地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持续推进市场准入快捷审批,完善外汇、税收、金融等支持稳外资的各项配套措施,支持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作用,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

      鼓励各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创新外商投资服务方式,持续推动我市利用外资实现高质量发展。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科学谋划、密切配合,不断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

      本政策第二、三、四、五、六条所涉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措施有明确有效期限的,从其规定。原《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201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自本政策发布之日废止。依据63号文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政策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应依据63号文完成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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