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级分支机构。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等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9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9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6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地方金融机构。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经市金融局批准认定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50万元、5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支持银行设立科技专营机构
支持银行在光明区设立专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经认定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科创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支持设立风投创投机构
(一)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达30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管理规模(扣
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1‰、最高15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一年内实收规模达1亿元以上并承诺在光明区投资退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收注册资本(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1%、最高500万元给予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
4、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支持在光明区发起设立专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按照S基金一年内实收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5‰、最高1500万元给予S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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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提供科技保险。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其年度提供保险收取保费的50%、最高150万元给予奖励。
(三)鼓励提供担保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且年度担保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度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的50%、最高150万元给予奖励。
(四)鼓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1%、最高150万元给予奖励。
(五)鼓励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1%、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
(六)鼓励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光明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对帮助光明区上下游科技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且年度融资金融达500万元以上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1%、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6、支持投资服务
(一)对投资光明区科技企业(含外地迁入)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投资光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
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对光明区企业发起设立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外地迁入企业)的,参照前两款政策给予企业投资奖励。
(四)支持风投创投机构招商引荐。对风投创投机构成功引荐企业落户到光明区的,给予招商引荐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招商引荐奖励办法》实施。
(五)鼓励引导基金投资让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对光明区的贡献和合作情况,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可对符合光明区战略发展方向的风投创投机构,依条件给予投资支持;优化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可适度向社会资本、管理团队让利。
7、支持投资退出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3%、最高1000万元给予管理企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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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8、支持贷款担保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融资担保支持。对科技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用金额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9、支持购买科技保险
对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10、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融资,拓宽资金多元化筹集渠道。按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11、支持重点产业股权投资
发展壮大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向光明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照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分两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2、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具体依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13、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制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发展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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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搭建科技金融生态
15、优化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持续优化科技金融线上平台服务功能,完善金融产品展示、知识产权融资、科技金融政策发布等功能,以一站式整合服务的形式,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线上服务,着力解决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各方有效对接。
16、支持科技金融活动
对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在光明区内举办具备品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每年申请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发展科技公益慈善基金
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完善科技资助体系。对社会各界设立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的科技公益慈善基金的,按不超过捐赠规模的10%,给予每个基金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具有重大贡献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并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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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金融机构用房和人才支持
19、支持租赁办公用房
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按其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4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对租用经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其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
20、支持经营团队发展
(一)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风投创投机构,上年度利润总额
5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奖励;对上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经营团队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内的风投创投机构,给予核心成员最高100万元的安居补贴,每家机构不超过3个人。
21、支持高级专业人才发展
对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光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专业人才,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人奖励累计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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