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龙岗区博士后载体资助申报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1)属于经批准在龙岗区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新引进在站博士后是指2021年11月1日后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博士后入站备案手续的博士后。新引进在站博士后应与设站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申请时已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9个月以上,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当年度由博士后载体设站单位提出资助申请。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在龙岗区全职工作:

1.与区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在区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区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龙岗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资助: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5.申请单位未依法纳税或注册地、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的。

二、资助标准

对辖区内博士后载体每新引进1名在站博士后,给予博士后载体设站单位一次性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最多可获资助100万元。   该项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如年度资助申报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每引进一名在站博士后的应获奖励金额按年度财政预算与年度资助申报规模的比值调整。

本次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8月31日,受理的是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后的资助申请,设站单位在2022年10月31日前引进的博士后须在本次申报期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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