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3年度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等)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3.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

4.申报单位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二)签约院士(专家)符合下列条件:

5.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与申报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一致;

6.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

二、关于资助经费相关事宜

1.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新建站单位给予50或100万元经费资助,各新建站单位需在申请表(见附件3)“七、申请建站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万元)填写“50”或“100”,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填写“0”。

2.新建站单位填写“50”(万元)仅在批准建站后下一个年度(即2024年)拨付资助经费50万元,不再进行第二期资助。新建站单位填写“100”(万元)除在2024年拨付第一期资助经费50万元外,绩效评估优秀且正常运作的建站单位于建站第三年期间(2025-2026年)再次拨付第二期资助经费50万元。

3.未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新建站单位,可申请经费资助,并在申请表“是否申请市科协资助”一栏勾选“是”。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建站,在申请表“是否申请市科协资助”一栏勾选“否”,不再给予经费资助。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提出退站申请且已按要求退回资助经费或者已有新的院士(专家)合作的除外。所有建站单位无论是否申请经费资助,均需参加绩效评估和验收评估。

4.资助经费仅用于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各建站单位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且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均纳入《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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