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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设立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项目,可获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运行安全可靠,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深府办函〔2020〕136号)。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三)资助标准:资助不超过一年内软件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每个企业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的30%给予资助;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所有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的30%给予资助。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三)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由申报单位研发生产,且符合《深圳市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

(四)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完成交付。

(五)申请产品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申请产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申请产品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申请产品须具有核心知识产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资助申请项目符合我市软件服务业发展规划,属于申请指南确定的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二)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具体条件如下:(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500 万元;(2)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1000 万元。

(三)申报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四)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申报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六)企业有多个新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则根据在资助申请有效期内的产品或服务示范应用情况,每年最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请资助。

(七)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组成。

基础材料:

(一)提供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商事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

专项申报材料:

(一)申报产品(以合同形式)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二)申报产品(以服务形式)实现首次销售后一年内所有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包周期)或消耗流水(按需服务)、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三)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

(四)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项目须提供自测试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认证报告。

(五)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