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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产品,且于上一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上一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五)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六)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七)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申报材料

具体资料要求详见附件2,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

(二)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五)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六)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八)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资助政策:

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