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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券兑现是指对服务机构已接收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一、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六)《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

二、受理数量和方式

受理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受理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三、受理条件

(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提供上述科技服务时已入库且在有效期内。

2.此批次兑现仅支持上一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不得重复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审定的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

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

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

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

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

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

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复印件(自筹资金银行转账凭证和科技服务合同费的等额发票);

(三)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服务合同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服务内容说明、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服务内容所对应的具体科研活动的关联性说明;

(四)提供科技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如派工单、样品流转单等)和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认证报告、审计报告、咨询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五)提供实施科技服务项目主要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或专家的简介、资质及在职证明(含社保缴纳证明);

(六)提供科技服务执行期服务机构银行流水(非事业单位、非上市公司提供);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提供科研诚信承诺书(需机构法人签名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