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库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进行接续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解决科研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及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按照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强度,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支持方式: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立项补助资金。

三、申请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采用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自筹经费;

(三)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相关研发任务;其中至少有1家应当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位或者课题承担(牵头)单位。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中应当填报合作单位名称;

2.申请单位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3.深圳市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财政资助资金分配。

(四)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正式验收合格文件(书);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符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需求;

(五)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其使用权,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六)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并且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在成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应当包含申请单位;

(七)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即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最长至2026年12月31日);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项目施期限确定为三年的,项目负责人出生日期为1965年1月1日之后出生;项目施期限确定为四年的,项目负责人出生日期为1966年1月1日之后出生;项目施期限确定为五年的,项目负责人出生日期为1967年1月1日之后出生);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申请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项目组成员应当包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组至少3名成员(其中至少1名项目负责人或者课题负责人),并且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购买社会保险;

(八)申请单位只可以牵头申请1个承接项目,并且不得多头申请和重复申请;

(九)已承担未办结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申请本年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申请单位,不受此限制;

(十)申请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十一)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2020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承接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承接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发展现状、成果产业化应用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式、计划进度、工作基础和条件及产业化基础等)原件;

(五)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金额、成果转化方式、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原件;

(六)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主管部门正式签发的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文件及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项目组成员名单及50%以上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内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八)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

(九)项目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承诺书原件;

(十)知识产权诚信承诺书原件;

(十一)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十二)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三)可以选择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项目受理时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

特别提醒:项目名称格式须为《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具体名称)”的产业化应用研究》或《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具体名称)”之“(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具体名称)”的产业化应用研究》,如不按此格式命名,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填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投入资金总额、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其中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通过验收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不得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2倍,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与项目经评审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