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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二、一次性补助资金管理。

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购置、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基地年度考核时需提供资金使用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