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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三)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四)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