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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是为推广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资助的本市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统称“首台(套)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二)2019年8月5日以来实现销售和量产,符合首台(套)目录的装备产品。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是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及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装备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必须达到70%以上(按设备及部件的价值量计算)。

(六)申报装备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七)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方式为事后直接资助,标准如下:

资助标准为资助金额不超过一定期限内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套、台、件、批分类原则按照首台(套)目录中产品单位的分类要求。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产品类别划分(每个项目包含一类产品,对应一个首台套目录编号),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一式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在线填报(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

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28001)。

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19年8月5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装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国产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九)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十)用户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装备产品现场安装调试或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由省级及以上法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装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十三)申报装备产品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及支付保险费对应的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19年8月5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如有)。

(十四)申报装备产品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实地查勘报告及彩色照片(含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如有),其中出口装备产品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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