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3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扶持的项目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申报单位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用、先进金属、绿色建筑、高分子、前沿等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对所属产业发展起支撑引领作用和实现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新材料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三)《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五)《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三、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申报,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同一项目向市级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或拥有与申报项目对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二)申报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技术水平达到所属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指标与工艺参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已在深圳实现产业化。

(三)项目建设应在2020年6月1日之后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五、支持金额、资助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一)支持的金额

项目资助金额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影响,如通过项目数量较多则项目资助金额按照资助标准比例折算。

(二)资助的标准

事后资助,经专业审计机构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年修订版)》开展专项审计后确认项目实际发生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的总投资费用构成与范围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等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费用需具备必要性、相关性,经审计核减超过20%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其中: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为实施本项目产业化涉及的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投资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本项目产业化涉及的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本项目研发需要就部分研发内容委托相关机构研究开发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17时。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23日17时(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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