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第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 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法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融资项目发行前,由发起人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备案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备案方式:提交龙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备案申请表、融资产品基本情况介绍、融资方基本信息、融资金额、企业类型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jrfzk@szlhq.gov.cn)。

(三)融资项目发行成功后,两个月内,由发起人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备案(备案方式:提交相关部门批复备案文件、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标准条款、差额支付承诺函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jrfzk@szlhq.gov.cn,纸质版提交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四)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五)项目到期已偿还本息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第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对通过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以年化保理费率 7%为上限,按实际融资成本的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实际融资成本包含融资利息、保理费、相关手续费、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费用。

(二)“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三)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法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融资项目发行前,由发起人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备案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备案方式:提交龙华区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融资备案申请表、融资产品基本情况介绍、融资方基本信息、融资金额、企业类型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jrfzk@szlhq.gov.cn)。

(三)融资项目成功发行后,两个月内由发起人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备案(备案方式:提交相关部门批复备案文件、计划说明书、监管协议、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标准条款、差额支付承诺函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jrfzk@szlhq.gov.cn,纸质版提交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四)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通过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获得融资,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五)项目到期已偿还本息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第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实际融资额 1 亿元(含)以上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给予供应链核心企业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仅限一家核心企业申请,单个供应链核心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供应链核心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核心企业通过对入池资产确权,帮助深圳市龙华区供应商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三)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通过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配合龙华区内企业完成融资且规模达 1 亿元(含)以上。

(四)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第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融资对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 1.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其他债务性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法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方式融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三)项目到期已偿还本息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

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第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债务性融资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 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机构超过 1 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二)每家机构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协助企业完成本措施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二)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已完成资产证券化、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工作,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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