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分行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资助标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1.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 3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 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 1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资助标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项奖励的地方金融组织需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

(三)申请第二项奖励股权投资企业需满足:

1.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应在龙华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除外;

2.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 3 亿元以上。(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

(其他金融组织)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三)其他金融组织

1.金融控股公司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项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三)申请第二项的企业集团,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且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

(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四)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在龙华区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资助标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成立。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

(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五)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

     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措施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的差额。

资助标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深圳市奖励,并在收到奖励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四条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 3000 万元,所购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对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 3 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 40 元/月/平方米、工业园 1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三)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机构当年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二款时,按“择优不重复” 原则进行支持。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购置用房资助的,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 3000 万元。申请租赁用房资助的,累计最高资助 36 个月,每年最高 500 万元,且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购置时间以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较晚时间为准),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且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年度申请上年度的租金资助,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符合条件以落户和签订租赁合同较晚时间为准(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以较晚时间为准)。

2.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且不得对外转租。

(四)申请第三款的,除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三),还需满足:

1.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

2.在收到市级租金支持资金后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本条所称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已享受区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不可申请本条租赁办公用房资助。

金融企业增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五条 金融企业增资奖励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增加 5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10 亿元以上至 20 亿元、20 亿元以上至 30 亿元、3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增资奖励。

(二)对在龙华区注册满 2 年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增加 1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10 亿元以上至 2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增资奖励。

(三)同一金融企业每年仅可申请一笔增资奖励。

资助标准:“金融企业增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发生增资行为且增资金额符合条件。

(三)地方金融组织需在龙华区注册成立满两年(至项目申报通知中载明的受理截止日满两年)。

(四)同一金融企业每年发生多次增资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次申请奖励。(五)在符合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企业发展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六条 金融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一)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 200 万元。此奖励可用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

(二)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 30%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该奖励与前述第三条第二款(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资助标准:“金融企业发展”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款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除外)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请第二款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股权投资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 1 亿元以上。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活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七条 金融论坛、活动、研究支持

(一)对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在龙华区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峰会,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 50% 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龙华区举办冠名龙华的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 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为龙华区举办冠名龙华的金融招商和推介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 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对研究机构为龙华区开展金融研究,优化金融软环境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以上四款支持对象不受注册地在龙华区的限制。资助标准:“金融活动”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需满足:

1.论坛、活动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举办地在龙华区内。

2.论坛、活动的举办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同意且接受专项审计。

(二)申请第七条第二款的需满足:

1.论坛、活动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举办地在龙华区内并冠名龙华。

2.论坛、活动的举办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同意且接受专项审计。

(三)申请第七条第三款的需满足:

1.活动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冠名龙华。

2.活动的举办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同意且接受专项审计。

(四)申请第七条第四款的需满足:

1.研究成果应有助于优化金融软环境。

2.研究成果经龙华区政府同意(申请流程:研究机构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专家评审研究成果–区金融工作局向区政府申报研究成果)。

(五)在论坛/活动结束日(或提交研究成果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创新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金融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金融创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在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发债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九条 企业发债融资支持

(二)对通过绿色债、创新创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一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资助标准:

(一)“发债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发债融资项目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且项目实施地在龙华。

(三)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并在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股权融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条 股权融资奖励支持

(一)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对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股权融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年度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且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第一款资助时间段以整年为单位,企业需按照自然年提交申请)。

(三)申请第一款的企业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 20 强、投中股权前 50 名)的股权投资款必须在 2000 万元以上,且入选榜单时间和投资款到账时间为同一自然年度内。

(四)申请第三款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地均在龙华区(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的管理企业注册地可不在龙华区)且投资期已满 2 年(截止提交申报之日)。

(五)符合申请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贴息)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且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 50% 的支持,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本条资助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仅限 63-65 行业大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292 代码互联网零售、5293 代码邮购及电视、电话零售),且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产值、营收、行业代码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的银行贷款(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上年度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上年度已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可逐年申请。

(四)贷款项目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融资担保)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二)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手续费 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信用担保总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信用担保总额 5‰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申请第二项资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资助时间段以整年为单位,企业需按照自然年提交申请)。

(三)申请第一项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属于中小微企业且从在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担保服务,已实际支付担保手续费。

(四)单位申请第二项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为龙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总额需 5000 万元以上并实际已发生担保行为,收取担保费。(五)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融资租赁)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三)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的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企业,每年项目融资总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 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从在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直租服务,每年项目融资总额 500 万元以上并已支付融资利息。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保证保险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四)对获得在深圳市注册的保险机构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 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经专项审计后,给予发生风险的保险金额 50%的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申请第二项资助的保险机构,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项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属于中小微企业且从保险机构获得贷款保证保险并已实际支付贷款保证保险费。(三)申请第二项的保险机构需为龙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且对实际发生风险的贷款支付保险赔偿款,并经审计确认。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出口信用保险)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五)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的企业,按市支持金额的 80%给予支持,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支付保费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且实际收到支持资金。

金融科技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二条 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一)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二)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

资助标准:

(一)“金融科技”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金融科技企业,单个企业最高 300 万元;申请第二项资助的金融科技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

(三)申请第一款租赁办公用房资助的,参照“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款的金融科技企业需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

(三)申请第二款的金融科技企业,需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绿色金融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三条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一)鼓励银行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实施,鼓励金融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对为辖区绿色企业开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照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绿色金融”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需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

(二)申请第二款的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对象为在龙华区注册的且获得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符合申报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供应链金融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四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一)鼓励辖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对上一年度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供应链金融”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款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以其上一自然年度与上下游龙华区的企业商业订单为基础申请金融机构授信,且金融机构已实际发放贷款。

(三)申请第二款的保理机构为龙华区企业年度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符合申报条件,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融资租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年融资金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融资租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与龙华区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本金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科技金融支持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 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科技金融”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的商业银行科技支行需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在龙华区新设立。

(二)申请第三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三)申请第三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并实际支付保险费。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金融人才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人才专项奖励支持

(一)对在龙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 50%的配套奖励,市区奖励合计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对深圳的综合贡献。

资助标准:“金融人才”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金融人才在申请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且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及奖励资金。

(三)在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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