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湾区总部之都”影响力、辐射力和凝聚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总部认定

(一)直接认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成为总部企业:

1.入选《财富》“世界155强”企业总部及其区域总部。

2.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总部及其区域总部。

3.已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或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4.与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引进福田区的总部企业。

(二)申请认定

1.企业核心竞争力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现有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认定为总部企业。

2.上年度企业核心竞争力达到相应条件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认定为总部企业。

3.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福田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认定支持,依条件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

为加快推动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大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一般不超过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自任意一次获支持的产业用房款项拨付时间起,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可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每月120元/平方米、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八条 总部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企业)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九条 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机构(企业)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十条 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经认定总部楼宇给予认定支持、运营支持、服务支持和租金支持。

(一)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申请认定为总部楼宇。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认定为总部楼宇:

(1)在福田辖区内,楼宇(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

(2)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3)主动为引进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4)已入驻楼宇(园区)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不少于5家,或入驻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比例不低于50%。

注:准总部企业是指新落户未满一年,承诺在福田区经营满一年后企业核心竞争力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

2.区总部企业入驻福田的自有办公大楼,楼宇(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且总部楼宇核心竞争力达到相关条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可认定为总部楼宇。

3.在福田辖区内,重大产业引领作用突出、已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头部企业具有强大的行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商业楼宇,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报专责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可认定为总部楼宇。

(二)认定支持

首次达到支持条件的福田区总部楼宇,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运营支持

对经认定的总部楼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运营主体运营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1.楼宇入驻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核心竞争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

2.自获得认定支持或上一次运营支持后,楼宇内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购置或租用办公面积占比提高10%以上(含),或入驻楼宇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数量增加1家及以上。

(四)服务支持

区政府部门为经认定的总部楼宇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1.授予总部楼宇专属称号及牌匾;

2.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

3.配备政务服务团队为楼宇内企业提供政务绿色通道和咨询服务;

4.提供产业政策辅导、统计等业务培训以及联合招商、行业推广等增值服务。

5.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五)租金支持

对入驻总部楼宇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七条产业空间支持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债券直通车支持

对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支持,债券直通车支持项目不受总部企业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动态调整机制

对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连续两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暂停享受总部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三)社会产业空间支持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应自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方可申请。

(四)原则上市区两级的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不冲突,市政府另有补充规定的,依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政策(深福发改〔2022〕214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深福发改〔2022〕2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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