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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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网产

第一条 为深化普及消费互联网应用,完善消费互联网支撑体系,推动消费互联网集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商业特色街、商圈、商业综合体主动适应消费互联网发展,着力加强商圈数字化建设,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打造消费互联网示范项目,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智能化、无人化、数字化等形式的新商业业态和运营模式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门店,实现购物全流程智能化。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

对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的,切实提升企业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的项目,按其规定给予资助。

第六条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一)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新迁入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规定给予奖励。

(二)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

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一)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对其入驻平台缴纳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

第八条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

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会或企业,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一)对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

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项目,按相应奖励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