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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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把握“双区驱动”发展机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新纳统企业支持。

(一)商贸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

额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或提供软件研发等数字化服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业态。

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

经备案,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4S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

对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引进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权威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龙华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

对纳统的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