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首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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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首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1.《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22〕9号)

2.《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18〕12号)

3.《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

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

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

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3〕1号)

二、支持领域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中具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本次首批专项扶持计划主要围绕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和新能源3个产业集群进行申报。其中生物医药产业包括AI+药物研发1个领域;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包括体外诊断1个领域;新能源产业包括氢能与燃料电池1个领域(各领域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丰富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能力,原则上能够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三)牵头单位应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以及研发高端人才,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

(四)具体领域牵头单位要求如下:

一是生物医药类:鼓励高校或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需取得一类或二类创新药临床批件(包括FDA临床批件),在研产品管线不少于5个。

二是高端医疗器械类:鼓励高校或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领域)不少于30个;产品通过国家药监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批准上市。

三是新能源类: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连续三年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认定,策划过市级氢能示范项目2项以上,且上一年度氢能与燃料电池业务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申报时限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限

本次首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9:00至2023年8月14日18:00。

(二)办理流程

方案申报—方案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公示—下达批复文件—签订合同。

五、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个、推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实施,分为组建方案和项目方案两个申报阶段。

(一)组建方案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复核结果后报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予以授牌。授牌后,市发展改革委一次性资助1000万元用于启动建设。资助资金原则上仅用于建设投资。

(二)项目方案申报

对于获得授牌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可于授牌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分别提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公共平台组建两类项目方案的申报,两类项目的建设内容均应包含在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组建方案内,建设期均应在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期内。项目支持方式如下:

1.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重大公共平台组建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比例的4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注:资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40%。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云服务器租赁、基站租赁,不包括办公设备费及办公装修费)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资金拨付方式

1.组建资助资金:采用一次性拨付。对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于授牌后一次性拨付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资金:采用分阶段拨付。对纳入扶持计划并签订合同后的项目即拨付总资助金额40%;在项目建设和实际总投资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总资助金额30%;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核拨剩余总资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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