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更多补贴政策申报咨询欢迎添加辉创微信:HuiChuang-Li5294

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完善光明区科技金融业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结合光明区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总体原则。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共同负责推进执行。

第二章 支持科技金融业态集聚

第三条 支持优质金融机构落户。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亿元、5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 3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机构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8000 万元。
(二)一级分支机构。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 1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 万元、6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地方金融组织。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支持银行设立科技专营机构。支持银行在光明区设立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科创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科创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 支持设立风投创投机构。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一)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达 3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管理规模(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 2‰、最高 1500 万元给予落户奖励。
(二)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 1 亿元以上且托管在光明区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2‰、最高 1500 万元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第六条 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在光明区发起设立专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 基金),按照 S 基金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 1%、最高 1500万元给予 S 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第三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七条 鼓励多元化融资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一)鼓励拓展“首贷户”业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首贷服务的银行,按其年度提供“首贷户”贷款金额的 1%、最高 100 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提供科技保险。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其年度提供上述科技保险收取保费的 50%、最高 200 万元给予奖励。
(三)鼓励提供担保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且年度担保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度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的 50%、最高 300 万元给予奖励。
(四)鼓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 1%、最高 200 万元给予奖励。
(五)鼓励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光明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对帮助光明区上下游科技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且年度融资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 1%、最高 200 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投资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投资服务的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一)对投资光明区科技企业(含外地迁入)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0万元。
(二)对投资光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三)对光明区企业发起设立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外地迁入企业)的,参照前两项政策给予企业投资奖励。支持风投创投机构招商引荐。对风投创投机构成功引荐企业落户到光明区的,给予招商引荐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招商引资相关措施实施。鼓励引导基金投资让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与光明区合作情况,对符合光明区战略发展方向的风投创投机构,光明区
政府引导基金依条件考虑给予优先合作支持;优化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可适度向社会资本、管理团队让利。

第九条 支持投资退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 3%、最高 2000万元给予管理企业奖励。

第四章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贷款担保。对获得科技贷款和融资担保支持的科技企业,按相应条件给予资助: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 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二)融资担保支持。对科技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购买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 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融资租赁。对科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不超过实际融资租赁利息的 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融资,拓宽资金多元化筹集渠道。按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 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重点产业股权投资。发展壮大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向光明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对成立 5 年以内,获得区主管部门备案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照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10%,分两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技术交易收入额的 5%,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交易,按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 20%,给予每年最高50 万元资助;具体依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对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获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 200 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 300 万元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

第五章 搭建科技金融生态
第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运用金融重点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提供共享活动空间,用于金融机构举办项目路演、资源对接、行业沙龙等活动,助力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资本资源等多方协同互动;提供共享办公空间,用于国际咨询管理机构常态化办公,营造优质的科技金融生态。

第十八条 优化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持续优化科技金融线上平台服务功能,完善金融产品展示、知识产权融资、科技金融政策发布等功能,以一站式整合服务的形式,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线上服务,着力解决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各方有效对接。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金融活动。对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在光明区内举办具备品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 50 万元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每年申请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金融行业组织。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金融行业组织在聚合产业链、创新链方面的资源优势,更好服务科技金融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并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落户后积极配合区政府部门开展金融相关活动或研究的,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发展科技公益慈善基金。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完善科技资助体系。对社会各界设立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的科技公益慈善基金的,按不超过捐赠规模的 10%,给予每个基金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加强机构用房和人才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购置办公用房。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以市场价格在区内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金额 10%的比例分 3 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 1000 万元,总额最高 30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5 年
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租赁办公用房。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从事金融服务相关机构,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 3 年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 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 200 万元。对租用经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 3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经营团队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风投创投机构,上年度利润总额 500 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经营团队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专业人才发展。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
(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光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满 2 年的金融专业人
才,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人奖励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业人才保障。对科技金融领域人才,符合光明区人才(团队)认定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具体以光明区人才政策执行为准。

更多补贴政策申报咨询欢迎添加辉创微信:HuiChuang-Li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