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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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

第六条 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产业人才引荐机构扶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对首次引进与用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获得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九条 青年人才培养扶持。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学生及实训基地,给予以下资助:
实习补贴支持。按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大专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人才落户支持。对实习结束后获得实训基地录用的实训人才,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引进入户的,按其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此补贴获得者不得同时享受市区级新引进人才落户同类补贴政策。
实训基地奖励。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条 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扶持。

(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扶持。对经市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乡村技能振兴工作站等载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择优资助项目的载体,按项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创新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技能人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授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并开展认定工作的企业,对备案并核发证书的按每个职业工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中高层次人才培养扶持。

对南山区重点产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参加区政府委托或认可的由高校或研究院举办且不少于1年期的人才培养研修班,给予每人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限2个名额。

第三章 人才创新与创业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港澳特区政府、港澳高校、香港科学园、香港数码港创新创业资助的港澳企业,按照不超过港澳企业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50%,给予港澳企业或其股东成员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辖区内被认定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孵化载体,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四章 人才发展与激励支持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此奖项获得者同年度不得同时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各类市级人才奖励或补贴,以及深圳市各区人才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其他奖励或补贴。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贡献奖。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南山发展,对为辖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达到一定服务规模和年度营业收入额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优秀技能人才发展激励。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技术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生活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奖励。

对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区内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给予每个职业工种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

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内高校院所等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对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确认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60%的费用补贴,每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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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营收)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总营收)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上市培育库内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5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贴息期限3年。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一条 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三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3年。

第十四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南山区的,按并购金额最高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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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产业用房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购置扶持

第四条 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不重复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租赁扶持

第五条 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三)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四)专精特新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五)私募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对入驻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私募机构,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对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且符合条件的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重复资助。
(六)新引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生命科技企业。对成立 5 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 3 年累计获得融资额 1 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 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 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
(八)高端制造业。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九)现代物流业。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十)商贸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
1.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2.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位于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域内,以9610和1210海关模式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仓储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3.对上两年度新入驻位于南山区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上两年度内实际支付一完整年度园区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根据企业类型按上年度服务收入或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仅可申报一次。
(十一)重点服务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十二)人才服务机构。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十三)文化、体育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2.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赁物业的电竞场馆,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行业协会。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装修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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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壮大低空制造产业

第六条 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一)对新落户(在本区经营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注册资本规模500万元以上(含),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含出口)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二)对新引进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含出口)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整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300万、1000万和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新引进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含出口)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低空核心部件、关键材料及运营服务企业,分别给予60万、150万、300万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租赁办工研发用房、生产制造用房、组装交付及售后服务中心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入驻的企业、机构、平台等,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于落地南山区的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1亿元以上(含)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对带动性强、具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重大贡献的项目,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含出口)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和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已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本措施出台前,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已达标的,仅对本措施出台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更高奖励条件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低空经济企业新增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2000万元以上(含)的产业项目、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三)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供需匹配、协作配套、创新合作、资源共享,对属于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且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区内其他规上工业企业采购原材料的,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1%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在南山区产业化的,按不超过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实现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年度销售收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入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认证、成果推广等目录的产品,按照每个目录产品5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区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大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

第九条 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南山区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低空经济行业国家级科研单位在南山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区内企业、院校、行业机构成立联合实验室的,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评审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的7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加快推进低空经济先导区建设,运营费用报区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照每年实际运营成本进行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低空经济头部企业、军工央企等知名企业在南山区设立区域研发或运营分支机构、并与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联合研发或采购合作协议,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后,按照实际支付房租的50%给予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圳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西北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圳研究院等航空航天特色院校以及其他经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强低空经济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其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

企业或机构主导制定、修订的低空经济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低空经济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对参与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场地租用按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低空物流。

(一)对开通医疗/应急(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配送(起点和终点均在南山区内)等低空物流新航线及架次(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下同)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1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3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南山区建设区域低空物流中心,年度运营架次达到500架次的,按项目年度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

(一)对在南山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取得主管部门审批的eVTOL商业航线(起降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为鼓励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四条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将低空飞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逻、违建巡查、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低空经济论坛展会。

对企业、行业协会在南山区举办学术论坛、行业展会等活动(参与企业不少于50家),且获得国家、省、市级批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低空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一)推动无人机竞速产业化。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无人机竞速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俱乐部、赛事、产品开发、场馆、产业园、教育和培训等业务,将无人机竞速纳入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重点扶持范畴。
(二)鼓励低空经济从业机构在南山区面向大众开展航空文化体育、低空飞行体验、低空科普等活动,将相关活动纳入南山区促消费(消费券)活动范畴。

第六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

第十七条 引导企业“走出去”。

(一)对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对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二)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参加经区政府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十八条 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

发挥南山区金融服务及无人机产业聚集的优势,助力低空经济企业产品出口贸易,打造一站式无人机出口贸易服务体系,建设全球无人机出口贸易中心集聚区,为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章 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开展融资租赁、信贷和保险业务。将低空经济相关金融服务纳入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扶持范畴,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开展低空经济科技金融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拓展科技金融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支持低空经济供应链金融融资,给予低空经济金融相关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对在本地保险机构投保的区内企业,给予年度总保费金额 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对象,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股权融资、发债融资、上市融资、出口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项目,优先列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

第八章 加大低空经济创业支持和人才引进

第二十条 支持低空经济人才创新创业。

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且在南山区注册成立、具有良好低空经济产业化前景且经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大力引进培养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全面落实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在人才落户、安置、技能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并在奖励名额上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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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创新载体建设支持

支持储能、光伏、氢能、数字能源等新能源领域创新载体建设,对承担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人才引进支持

对储能、光伏、氢能、数字能源等新能源领域企业上一年度从市外引进相关专业人才的,按照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新型储能场景示范支持

对建成投运的工业园区、商业楼宇、5G基站、数据中心、超充场站、光储充一体等用户侧储能特色场景,以及采用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储能等新技术示范项目,按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项目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新型储能项目固投支持

对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新型储能示范和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第九条 薄膜光伏建设支持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项目给予市级财政补贴的配套,对实际发电量予以0.1元/千瓦时补贴。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建设支持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辖区内建成并网计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累计建设2000千瓦以上,且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规模达到1000千瓦的建筑业主方,按项目发电量补贴予以0.1元/千瓦时补贴,每个项目支持期3年。 

第十一条 车网互动场景示范支持

针对公交、物流、环卫、港口拖车等典型车型,面向工商业园区、社会停车场等停充一体场景,支持建设具备V2G功能的充电设施,按具有V2G功能设备的400元/kW进行补贴,每个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超级快充场景示范支持

围绕标志性建筑、交通枢纽及核心商圈,推动打造一批场景全覆盖、具备技术代表性的超充示范样板站,超充示范站按超充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贴支持,单站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命科技、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一)对符合南山区科技、产业战略发展方向,由南山区新引进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所属领域和对南山区科技、产业支撑力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二)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其他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

对近三年承担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对上两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一)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营业收入情况,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且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军民融合领域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军品订单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军品订单项目合同到账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对参与深圳(南山)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运营的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信创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南山华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五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七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按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体系建设专项

第二十条 科技孵化育成空间支持计划。

(一)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首次创新应用支持计划。

(一)芯片推广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购买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单款芯片采购金额最高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二)“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港澳特区政府、港澳高校、香港科学园、香港数码港创新创业资助的港澳企业,按照不超过港澳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50%,给予港澳企业或其股东成员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辖区内被认定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孵化载体,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计划。

(一)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投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辖区内投资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三)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
1.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2.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
获得本项第1、2两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项第1、2两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最高资助40万元,“良好”的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仲裁维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最高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5万元。
(五)商业秘密管理试点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资助30万元。
(六)标准化战略与实施支持。
切块最高6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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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加强算力资源保障

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1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辖区企业在金融、医疗、电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发垂类大模型,围绕模型构建、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聚集分布式训练性能优化技术、人机物数字孪生技术、监管服融合及数据联动技术等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辖区企业申报重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等市、区级项目,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照市区 1:0.5 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申报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鼓励辖区企业开展全域全时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对建设具有行业引领的示范场景,经综合评估后,按照示范场景实际建设费用给予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AI+BT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企业使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云服务厂商的AI技术服务,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开展药物研发、基因研究、脑科学等领域技术创新,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支持知识产权体系和保护框架完善,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围绕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好、开展专利海外布局。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信贷融资

降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创业融资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等支持。

第十二条 支科技创新活动举办

鼓励辖区企业在南山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各类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题活动,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支持企业引进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支持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并在人才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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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创新载体配套支持。

(一)对近三年承担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新药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根据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的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
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资助15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最高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且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八条 医疗器械产业化研发支持

(一)对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其注册及生产情况,每项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6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造医疗器械GMP厂房并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高成长性企业培育。

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最高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优质企业引进。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创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200万元;每个改良型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资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奖励、注册审批、政府服务等方面定制专项支持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获得上述政策资助的申报主体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生命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生命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三)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生命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污废处理费用补贴。

对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不超过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十四条 特殊需求空间建设。

(一)对于为满足生命科技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园区内硬件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按照其建设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生命科技产业集聚园区相应标准的,按照园区对产业集聚的支撑力度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累计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生命科技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按照获得相应市级建设资助最高20%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海外市场拓展支持。

对于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海外市场开拓支持的生命科技类企业,按照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第十六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科技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生命科技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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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引进集成电路专业人才,按照引进人才的数量及质量,分档次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

引进和培育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市、区叠加给予最高1.2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省、市、区叠加给予最高2.2亿元资助。

第七条 核心设备购买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核心设备(实际交易价格20万元以上),按照购置额最高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 关键技术攻关支持。

支持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针对重点发展的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九条 EDA/IP购买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EDA工具开展芯片研发,对上一年度购买南山区外企业的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最高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购买南山区内企业的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最高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条 EDA研发支持。

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研发费用最高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流片服务支持。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小于7nm(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费用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小于7nm(含)以下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围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设计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工程样片测试验证支持。

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四条 芯片推广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购买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单款芯片采购金额最高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六条 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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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支持工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南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以及南山区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比例、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技改纳统金额、增加值贡献、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最高2000万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

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七条 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

鼓励辖区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2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采购原材料,或从辖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且购销双方均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不受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限制),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1%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对纳入国家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级及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辖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通过采购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其中,采购辖区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50%资助;采购其他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规上工业”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含小升规、转库、区外迁入),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自2024年起,对上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非成本费用表企业以快报工业增加值代替年报工业增加值计算。

第十二条 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南山市场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评定10家),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认定。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达到五级(引领级)、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可按新认定级别再次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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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人才支持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数字经济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数字经济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企业引进人才扶持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的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支持

第五条 企业做大做强扶持

(一)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重点软件企业空间扶持

(一)重点软件企业办公用房购买扶持。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对南山区地方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重点软件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扶持。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扶持

支持制造业、商业、金融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对上一年度南山区工业百强、商业百强、金融业百强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的,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按该企业年营收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研发和应用支持

第八条 研发机构建设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数字经济战略发展方向,由南山区新引进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所属领域和对南山区科技、产业支撑力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 “首版次”软件产品扶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

支持辖区工业、服务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其中,采购辖区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50%资助;采购其他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扶持

面向园区和企业征集“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区解决方案供应商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针对应用场景开展标杆项目示范。对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核定项目投入金额的50%,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科技应用示范扶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章 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 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扶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 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营收)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总营收)平均增速的成长期数字经济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创业融资扶持

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章 招商引资支持

第十六条 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扶持

(一)落户奖励。对新引进数字经济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人才安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数字经济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责任单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新引进企业产业用房扶持

(一)购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租赁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三)装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园区/楼宇和链主企业招商扶持

支持园区/楼宇运营方、产业链链主企业招引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区集聚。对愿意配合区产业主管部门工作,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集聚发展,通过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的园区/楼宇运营方或产业链链主企业,按招引企业总体营收规模、营收增速、单位面积营收分档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方和链主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对新招引企业按营收规模、营收增速、单位面积营收分档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章 重点领域支持

第十九条 软件产业发展扶持

(一)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参与鸿蒙、欧拉等重大开源项目,开展相关合作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支持的软件企业,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扶持金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核心设备购买、关键技术攻关、EDA/IP购买、EDA研发、首次流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样片测试验证、芯片首购首用等生产研发活动,具体支持方式与标准按《南山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专项扶持措施》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扶持

(一)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围绕金融企业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企业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积极推荐纳入深圳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发展扶持

(一)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实现网络零售额(营业额)的大型批发零售类、餐饮类企业,按照上年度增长数额给予一定资助金额,其中利用网络直播形式实现的增长额资助比例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促进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上两年度新入驻位于南山区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上两年度内实际支付一完整年度园区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根据企业类型按上年度服务收入或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仅可申报一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位于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域内,以9610和1210海关模式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仓储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 电竞产业发展扶持

(一)电竞游戏产品开发。支持游戏企业开发绿色健康、具有中国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创电竞游戏产品,按照运营首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电竞衍生内容开发。支持动漫和影视企业创作以电竞为主题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在院线、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营收的1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支持培育电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章 配套支持

第二十四条 数字经济活动扶持

对在南山区开展数字经济相关峰会、论坛、展会等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根据活动规模,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五条 绿色通道服务扶持

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六条 人才用房扶持

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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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一、强化梯度培育

1.建立培育服务机制。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每家企业由一位挂点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诉求,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置,组建覆盖全区相关部门的服务团队,为专精特新企业遴选申报、政策解读及受理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2.促进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间及与龙头企业间的交流学习、问题诊断、产业对接活动,定期分析研判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情况。
3.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区政府出资委托一批优质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海外专利布局、法律咨询、海外业务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务。
4.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万元,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万元。
5.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专精特新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减少执法对企业的干扰

二、提升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上两年度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下同)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课题征集,对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南山区相关配套资助给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资助比例按市级资助金额的6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7.进一步提升产研融合水平。发挥南山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鼓励辖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与专精特新企业“结对子”,对专精特新企业与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8.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缩短专利授权时间。依托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优先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件咨询、维权辅导和纠纷预警等公共服务。

三、支持转型升级

9.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2000万元。
10.推进上云用数赋智。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痛点,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维护的服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工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采购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分别按照《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将资助比例提高至50%、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四、加强市场推广应用

11.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在南山区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创新产品展示区域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专栏”,展示、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组织区内采购大户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专场对接,加大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采购金额占区财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递增。
12.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专精特新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20亿元及以上,且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直接从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政策,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五、优化金融服务

13.降低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发债等融资支持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政策,将资助上限提高50%。区属担保公司优先受理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对专精特新企业按不高于0.5%/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14.实施100亿元金融专项支持计划。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搭建投融资多方合作平台,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专场路演活动,支持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5.加强上市培育。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培育范围,“一企一专员”精准培育。通过“南山区上市培育基地”协调解决对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对成功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人才支持

16.保障企业用人需求。根据相关政策,对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优秀人才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并在奖励名额上予以倾斜。每年组织至少一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全国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专场组团招聘。
17.支持企业人才培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优先挂牌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对其录用在校实习生并在学生毕业后留用率达20%以上的,按学生学历层次给予企业资助。
18.加强高层次人才激励。在“领航计划”南山领航卡分配名额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倾斜,确保每家企业每年至少一个B卡名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评价人才,对企业自主评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扶持政策。
19.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围,降低企业申报纳税要求门槛,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支持。

七、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20.降低产业用房租金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21.加大产业用地、用房供给。加强土地空间资源保障,十四五规划期间,新供应产业用地10公顷,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施规模260公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参与总部办公大楼联建的,优先纳入遴选对象。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国资国企产业空间保障范围,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承租价格为参考价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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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及产品

鼓励满足要求的南山区企业和产品按相关程序进行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及绿色低碳产品认证。
第六条 对于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认定的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且在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有效期范围内的,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奖金。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3年满后,经审查合格继续纳入“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认证费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万元。
(三)重点行业企业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中,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范畴的,在第一项、第二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政策扶持。对绿色低碳企业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开辟绿色办贷通道、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第七条 对于获得国家推行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评价细则》获得认证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三章 支持绿色低碳项目

第八条 推进全过程低碳项目落地。

(一)对于按照《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中低碳设计要求编制项目绿色专篇、低碳专篇,并在项目中落实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在项目验收完成且运营满一年后,给予项目设计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按照《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中低碳施工要求,并获得“工程建设绿色建造施工水平”二星及以上认证、“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或者“深圳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在项目验收完成且运营满一年后,给予施工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达到《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中低碳运营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且项目验收完成且运营满一年年后,按照项目单位面积碳排放给予项目运营方补贴。低于《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约束值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低于引导值的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对于达到《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且项目验收完成且运营满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建安工程费用的4%给予项目补贴,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本项措施不与第八条第(一)、(二)、(三)项重复补贴,若同时分别申报,应扣除相应补贴额。
第九条 对于区内积极开展近零碳试点建设,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称号6个月以上的项目,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绿色低碳管理

第十条 对于未纳入全国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围的碳排放量超过100吨,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经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发放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申报企业其碳排放量应不少于10吨,且企业自身减排下降应不少于碳排放总量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于制定碳中和路径目标,且每年碳排放总量下降不小于5%、碳排放强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获得“碳中和认证”且10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不含财政支持活动),给予活动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6万元;5000-9999人的大型活动(不含财政支持活动),给予活动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4万元;1000-4999人的大型活动(不含财政支持活动),给予活动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章 支持绿色低碳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为达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核心指标要求而购买绿电,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近零碳排放称号的项目,按其购买绿电成本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低碳场景评价,且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碳普惠低碳场景标识的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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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活动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引荐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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