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促进商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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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促进商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光明区促进商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创造消费新需求的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
(深府办函〔2021〕62 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光明区商业发展,推动高品质商业资源加速集聚,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报表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二、新设销售公司支持。

对光明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当年实现年度销售额超过 1 亿元,按其年度销售额的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光明区内制造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当年实现年度销售额超过 1 亿元,则按其年度销售额的 6‰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三、企业落户支持。

对新迁入光明区且当年实现销售额 1 亿元以上、增速 2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的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四、企业稳发展支持。

对上年度年销售额 10(含)—50 亿元、50(含)—100 亿元、100(含)—200 亿元、20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分别达到 25%、20%、15%、10%以上的,按照本年度销售额的 0.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年销售额 1(含)—5 亿元、5(含)—10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分别达到 20%、15%、10%以上的,按照本年度销售额的 1‰给予最高 600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年营业额 1000(含)—3000 万元、3000(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营业额同比增长分别达到 15%、10%、5%以上的,按照本年度营业额的 1%给予最高 200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年营业额 2000(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增长分别达到 20%、15%、10%以上的,按照本年度营业额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五、品牌酒店建设支持。

对按照五星级旅游饭店标准建设,且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 5 年及以上合同的区内前三家开业酒店,分别给予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

六、酒店承接团体活动业务支持。

支持辖区内住宿经营企业(纳统行业类型)承接各类企业、商会、协会、学会、旅行社等主体组织的年会、研讨会、论坛、培训、团建、光明特色旅游等活动,对 50 人以上、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活动产生的住宿费用,给予承接住宿经营企业 30%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七、品牌餐饮首店开业支持。

支持知名品牌餐饮企业在光明区开设首家门店,按最高 50 元/平方米/月的补贴标准(分支机构则按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两年运营支持,资助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八、品牌首店落户支持。

支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国内自主知名品牌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光明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潮牌(旗舰店、概念店、新业态店等同)。
对上述首店、潮牌(旗舰店、概念店、新业态店)纳入光明区零售业“四上”统计库的零售企业,根据首店类型分档给予企业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光明区商业载体运营商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引入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潮牌给予奖励,每个零售品牌门店分档最高奖励 50 万元,每家运营商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九、高端商业综合体落地支持。

对符合光明区战略布局、有效提升辖区商业配套能级的大型高端商业综合体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落地支持。

十、商业综合体内商户注册独立法人支持。

对商业综合体内商户独立法人数量占场内商户总数10%以上且限上纳统商户超过10 家的,给予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一次性 50 万元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商户独立法人数量占场内商户总数20%以上且限上纳统商户超过 20 家的,给予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一次性 100 万元支持(补差额,不得重复享受)。
对于商业综合体内纳统商户累计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每增长 1 亿元,给予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 10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十一、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支持。

对在光明区实际经营、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含市外),按营业面积分档给予单店一次性开业资助。
对于营业面积 30 平方米以下、30(含)—100 平方米、100(含)—500 平方米、500(含)—10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以上的直
营店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开业资助。

十二、特色商业街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支持。

对经光明区政府评选认定的新建或改造特色商业街区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实现开业运营,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政策支持新建或改造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金额,给予 1:1 配套,最高 1000 万元支持。

十三、开展促消费活动支持。

鼓励光明区商贸企业、商业运营主体参与深圳购物季等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发起的促消费专项活动。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活动推广费用超过 10 万元的举办单位,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对经区政府同意并指导开展的大型商业促消费活动,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对活动执行或承办单位,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支持,但支持金额单次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

十四、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支持。

积极组织动员辖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行业协会参加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及行业协会在辖区举办各类专业交流活动,对经区商务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经贸会展、行业峰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200万元奖励。

十五、企业“上市”支持。

建立批零住餐上市企业培育数据库,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梯度培育上市企业“后备军”。对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获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200 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新落户光明的批零住餐上市企业,给予最高 600 万元奖励。

十六、贷款贴息支持。

分类分级支持批零住餐企业融资发展,精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和增速达到区工信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设定的条件的批零住餐企业在辖区银行新获得贷款,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贴(如通过数字人民币预付模式获得贷款的,贴息比例提高至 60%),年度最高补贴 200 万元,单笔贷款最多连续贴息 3 年。

十七、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批零住餐企业及相关个人,给予人才住房配租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十八、附则。
(一)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本措施中的“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本措施中的“销售公司”是指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四)本措施中的“国际品牌酒店”是指近三年入围美国《HOTELS》发布的世界酒店(集团)300 强排行榜的酒店品牌。
(五)本措施中的“知名品牌餐饮企业”是指进入光明区餐饮品牌招引名录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六)本措施所称“以上”“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七)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满足本措施政策条件和光明区相关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政策和上级政策可同时享受。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八)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制定操作规程对本措施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十)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 2023年 11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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