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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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须为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从事新能源及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及应用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
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安全储能、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清洁能源领域,储能、虚拟电网、碳捕集等绿色低碳技术领域,新能源燃料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节能降碳领域,碳市场、碳金融、碳咨询及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鼓励使用福田低碳超市公开目录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二、支持项目和申报材料

第一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

项目说明:对新落户世界500强新能源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新能源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申请条件:新落户世界500强新能源企业总部和其他新能源企业(机构)。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项目说明: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支持,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条件: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经认定为福田区新能源类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申请条件:经区政府认定的新能源类总部企业。

(二)总部用地支持

项目说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申请条件:经区政府认定的新能源类总部企业。

第四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

项目说明: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申请条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或对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新能源企业。

(二)融资风险补偿

项目说明: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申请条件:已与相关管理机构签署《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产业人才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相关规定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

第六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补租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申请条件: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申请条件:符合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相关政策入驻条件的新能源企业。

(二)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1.项目说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能源企业;

(2)上年度综合指标1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

(3)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

2.项目说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用新能源专业楼宇,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2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经福田区政府认定的新能源专业楼宇;

(2)上年度综合指标200万以上且实现正增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3000万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福田区“四上企业”。

第八条 新技术产业化支持

(一)技术研发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在数字电网、先进核能、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近零碳技术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上级奖励金额的50%。

申请条件:

1.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获得国家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资助的项目等,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获得广东省立项的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揭榜制的重大科技项目、软科学项目、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以及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国投(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资助的项目等,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获得深圳市立项的孔雀计划技术创新资助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创业资助项目、深港创新圈项目、深港交流合作项目、国际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深圳市科创委“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等,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不超过50万元。
4.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及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支持后两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二)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

项目说明:支持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大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申请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1.上年度综合指标300万以上,增长达到10%,且增量不少于200万元的福田区“四上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1亿元以上,增长达到10%,且增量不少于1000万元的福田区“四上企业”。

(三)行业影响力支持

项目说明: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世界能源250强、中国能源500强等权威榜单的新能源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入选“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的新能源企业或产品目录,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

1.“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当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国500强”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当年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世界能源250强”指标普全球普氏当年公布的“世界能源250强”企业名单;“中国能源500强”指中国能源报、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当年公布的“中国能源500强”企业名单。
2.“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指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布名单为准。
3.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世界能源250强、中国能源500强、“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数字化转型支持

1.项目说明: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新能源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如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可纳入实际投入一并核算。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数据中台等新能源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数字化转型产品;

(2)购买或开发数字化转型产品的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项目说明:实施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新能源企业加入该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2022年度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奖励资金的企业;

(2)获得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助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并购重组支持

项目说明:新能源企业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新能源产业链重点企业,并购重组金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并购重组实际支出金额的5‰给予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区企业到区外开展收购兼并后新增营业收入(产值)和综合指标反映在本区,并承诺至少三年不变;

2.经区发改局认定为货币收购额支付在2亿元及以上的并购重组,且并购重组后并购方在新公司具有控制权;

3.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后两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融资担保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新能源企业,上年度新增的融资担保,按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指标不低于100万元;

3.申请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综合指标同比实现正增长;

4.申请企业上年度新增的单个担保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

5.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且按期支付本息;

6.按照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追溯。

(七)贷款贴息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中小微新能源企业予以支持,“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2.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且按期支付本息;

3.同一企业仅支持一笔贷款;

4.按照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追溯。

第九条 新技术应用支持

在辖区新建建筑采用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或对既有建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及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经认定的应用示范项目,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薄膜、异质结光伏示范项目不超过0.4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基准常规光伏项目不超过0.2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

3.按项目完成并网后一年内的实际发电量提出申请,并网后一年内的实际发电量不少于15万度,并网投运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含)后,逾期未申请,不予追溯;

4.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应达到先进水平,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最新标准,即单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8.4%;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3%、16%、15%、15%;

5.具备组串故障检测功能,优选支持组件级故障检测及定位;

6.具备直流拉弧智能检测与快速关断(AFCI)功能,优选支持0.5秒快速关断;

7.具备光伏组件PID(电势诱导衰减)修复功能,提升发电效率;

8.经区政府认定为应用示范项目的,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

(二)储能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低碳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

3.项目完成并网一年内实际放电量不少于6万度,并网投运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含)后,逾期未申请,不予追溯;在电网未统一安装计量装置之前,用户可自行安装计量装置进行放电量的计量,该装置需经过相关专业计量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4.项目采用的储能系统应达到先进水平,包括电芯正极材料为磷酸铁锂和钠离子,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280安时,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需具备完善的电芯级、模组级、电池簇级和系统级的四级主、被动安全设计;需具备电池簇级自动均衡、故障定位与隔离和SOC智能运维设计;储能变流器需采用模块化设计,支持模块化更换;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能够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

5.储能系统并网点电压等级在10kV以下或储能功率在100kW以下的在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供电企业备案;并网点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或储能功率在100kW及以上的,需向供电公司申请,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才能并网运行;

6.用户储能系统保护的配建及整定应与电网侧保护相适应,与电网侧重合闸策略相配合;

7.用户储能系统应配建防孤岛和逆功保护装置,防孤岛保护应与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当配建的逆功保护设备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储能设备应在0.5s-2s内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

8.用户储能系统的智能并离网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的规程和规定;

9.储能系统应以单点方式接入配电网。接有储能系统的低压配电台区,不能与其他台区建立低压联络;

10.用户厂区内的储能系统与电网电源不得同杆架设,储能系统供电线路与供电企业线路有交叉跨越时,不得使用裸导电体,施工前必须报当地供电企业批准;

11.严禁用户擅自变更储能系统使用地点,使用移动式储能设备在同一用户内以流动等方式给用电设备提供临时、备用电源时,在接入点必须安装有智能并离网器;

12.储能系统并网点应安装经鉴定合格的具有四象限计量功能的电能表、互感器,以计量充放电电能量;

13.用户及储能系统投资方对储能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作出安全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向电网倒送电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4.经区政府认定为应用示范项目的,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相变蓄冷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在辖区开展的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等相变蓄冷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

3.核验测评节能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比例)不低于10%;

4.经区政府认定为应用示范项目的,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四)光储直柔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项目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其中光伏投入100万元以上,储能投入100万元以上;

3.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应达到先进水平,符合上述第十条第一项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申请条件;

4.项目采用的储能系统应达到先进水平,符合上述第十条第二项储能项目支持申请条件;

5.项目直流负载额定功率/总负载额定功率≥10%。直流负载额定功率是指系统中所有由直流电驱动的负载,如直流暖通、直流充电桩、直流照明、直流储能系统(充电阶段为负载)的额定功率之和;总负载额定功率是指系统中接入的所有负载的额定功率之和;

6.经区政府认定为应用示范项目的,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五)建筑节能改造支持

项目说明:在辖区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验收且并网投入使用;

3.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

4.核验测评节能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比例)10%以上;

5.经区政府认定为应用示范项目的,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绿色建筑支持

1.项目说明: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认证的楼宇(园区),一次性给予8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认证。

2.项目说明:对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建成后与本区能耗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建筑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40%以内,给予不超过6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在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时,应满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及其它相关要求;

(3)项目建成后应与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数据联网;

(4)项目应有两年以上维护协议,确保日常数据传输等要求。

第十一条 绿色建造支持

项目说明: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碳建筑项目(不含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此项与第十条“新技术应用支持”不重复支持。

申请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福田辖区。

2.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不含住宅性质建筑)指符合《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相关标准和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

3.近零碳建筑项目(不含住宅性质建筑)指达到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标准的项目。

第十二条 碳中和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购买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践行碳中和。

1.项目说明:对2022年以来,购买签发后首次出售的上述减排量,给予购买方10元/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22年1月1日(含)后,在相关碳排放交易平台进行减排量购买,且符合碳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企业(机构);购买的减排量需为境内签发后首次出售的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鼓励参与企业(机构)优先购买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2.项目说明:对购买上述减排量进行注销实现碳中和抵销的,给予20元/吨、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机构)应聘请在深圳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福田低碳超市公开目录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申报主体碳中和周期内的碳排放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购买的减排量需为境内签发的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鼓励参与企业(机构)优先购买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购买减排量进行碳排放抵销,并于当年度实现一个完整年度的碳中和;
2022年1月1日(含)后,申报主体获得碳排放交易机构发放的碳中和证书。

3.项目说明:对实现碳中和的辖区建筑(不含住宅),依据购买自愿减排量总投入的30%以内、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机构)应聘请在深圳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福田低碳超市公开目录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申报主体碳中和周期内的碳排放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购买的减排量需为境内签发的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鼓励参与企业(机构)优先购买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购买减排量进行碳排放抵销,并于当年度实现一个完整年度的碳中和;
2022年1月1日(含)后,申报主体获得碳排放交易机构发放的碳中和证书。

第十三条 碳市场发展支持

(一)标准技术文件编制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企业(机构)编制开发碳减排、碳普惠等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性指导文件,且成功发布、正式实施的,给予该企业(机构)一次性支持。

1.编制国家技术文件标准的,给予企业(机构)50万元一次性支持;

2.编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性指导文件的,给予企业(机构)30万元一次性支持。

申请条件:

1.已发布且正式实施的标准或技术性指导文件;

2.企业(机构)为标准或技术性指导文件编制的主要成员单位(编制单位排序前五);

3.标准或技术性指导文件编制范围需为碳减排、碳普惠等相关领域。

备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重复申请同类支持,并按照“从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

(二)碳资产管理服务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企业委托福田低碳超市公开目录的服务机构开展碳足迹评价、科学碳目标(SBTi)申请和认证、国际可持续发展与碳认证(ISCC认证)、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等服务,按项目服务合同价的30%、不超过5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碳资产管理服务项目合同乙方为福田低碳超市公开目录内的服务机构;

2.项目服务范围为碳足迹评价、科学碳目标(SBTi)申请和认证、国际可持续发展与碳认证(ISCC认证)、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等碳资产管理服务并获得相应认证。

备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重复申请同类支持,并按照“从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

(三)减排量核证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减排项目业主委托福田低碳超市公开目录内的服务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核证减排量在自愿减排机制下成功签发后,按照减排量(1000吨以上)给予10元/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进行核证的减排量在1000吨以上;

2.减排量核证服务提供机构需为福田低碳超市公开目录内服务机构;

3.核证减排量须按规定完成核证并签发。

备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重复申请同类支持,并按照“从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

(四)碳普惠场景创建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企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成为碳普惠场景。对成功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根据碳普惠场景平台开发成本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功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

2.碳普惠场景需创建于福田辖区,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认证;

3.运营主体建立应用程序进行管理。

备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重复申请同类支持。

第十四条 新能源专业楼宇支持

(一)入驻企业支持

1.项目说明:新落户福田区的新能源企业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措施》,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的办公用房支持,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招商引资新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新能源专业楼宇(园区)的新能源企业(机构);

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的办公用房支持,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

2.项目说明:其他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企业,按第八条第二项政策予以支持,即“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用新能源专业楼宇,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2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经福田区政府认定的新能源专业楼宇;

(2)上年度综合指标200万以上且实现正增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3000万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福田区“四上企业”。

(二)运营机构支持

1.认定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聚新能源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30万认定支持。

申请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新能源专业楼宇(园区):

①楼宇或园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②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服务,向入驻企业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③符合入驻标准的新能源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

④专业楼宇(园区)内的新能源企业、机构注册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新能源企业、机构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亿元,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专业楼宇(园区)内的新能源企业、机构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亿元;

⑤专业楼宇(园区)运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机构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

(2)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特色产业园认定中园区特色产业为新能源产业相关的园区,具有正式认定通知文件。

更多补贴政策申报咨询欢迎添加辉创微信:HuiChuang-Li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