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印发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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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新型显示材料关键缺失环节招商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一款)

(一)支持对象:围绕 OLED 有机发光材料和配套功能材料(空穴/电子传输材料),TFT、RGB、BM、OC 等显示用光刻胶和稀释剂、显影液等配套试剂,柔性 OLED 基板用聚酰亚胺和盖板及触控基膜用透明聚酰亚胺等关键缺失环节,在光明区落地建设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属于光明区新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方向属于 OLED 有机发光材料和配套功能材料(空穴/电子传输材料),TFT、RGB、BM、 OC 等显示用光刻胶和稀释剂、显影液等配套试剂,柔性 OLED 基板用聚酰亚胺和盖板及触控基膜用透明聚酰亚胺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缺失环节,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1 亿元;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二条 新型显示材料关键缺失环节招商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款)

(一)支持对象:从事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5G 关键材料、二维材料等领域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租金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下同):
(1)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000 万元(含本数)且新迁入光明区的企业;
(2)上年度纳统产值(营收)超 5000 万元(含本数),且因扩大产能新租赁产业空间或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企业;
(3)经区产业部门引进,且对我区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重大项目。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 15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1)上年度产值(营收)为 2000 万元(含本数)–5000 万元且新迁入光明区的企业;
(2)上年度纳统产值(营收)为 2000 万元(含本数)-5000 万元,且因扩大产能新租赁产业空间或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企业。
3.对其他属于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5G 关键材料、二维材料等产业类别的企业,入驻经区产业部门挂牌认定的产业园区,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国民行业分类符合“新材料”行业分类范围,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在光明区未获得用地支持; 
3.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新材料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4.本条政策与区内其他租金补贴政策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条 新型显示、新能源和 5G 材料薄弱环节招商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 PVA 膜、TAC 膜等新型显示材料,固态电解质、钠离子电池材料、金属锂负极等新能源材料,TIM1 芯片级热界面材料、液晶高分子(LCP)等 5G 关键材料项目在光明落地投资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经评审核定项目实际投资的 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项目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四)具体申报条件:

(1)属于光明区新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方向属于 PVA 膜、 TAC 膜等新型显示材料,固态电解质、钠离子电池材料、金属锂负极等新能源材料,TIM1 芯片级热界面材料、液晶高分子(LCP)等 5G 关键材料领域,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2000 万元;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四条 强化科研支撑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研发项目 

1.支持对象:使用光明区内相关大科学装置开展研发工作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使用费用,按 50%予以最高 100 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申报主体主要依托光明科学城科研装置平台进行研发。

(二)合作项目:

1.支持对象:与光明区内高端科研团队开展密切合作,并能有效解决关键核心问题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经认定后,按该项目实际委托研发费用的 50% 予以补贴,最高 20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

(1)经该合作项目的科研团队论证,该项目已有效解决企业在新材料方面的关键核心问题;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光明区内高校、光明科学城科研团队进行合作研发。

(三)转化项目 

1.支持对象:在光明区开展中试及产业化的项目。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的 20%予以补贴,最高 500 万元。对申报主体自行投资建设中试线或量产线的,其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费用、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研发费用等,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对申报主体委托其他主体开展中试或量产的,其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的委托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光明区内高校、光明科学城科研团队进行合作研发;
(2)研发成果已具备中试或产业化条件,并已开始进行中试或产业化;
(3)对于申报主体自行建设中试线或量产线的,要求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对于申报主体委托其他主体进行中试的,要求中试线实施地在光明;对于申报主体委托其他主体进行产业化的,产品生产产值或营业收入应纳入光明区统计。

第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材料计算与仿真平台、新材料产业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加速平台等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经评审核定的平台建设,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40%给予补贴,最高 1000 万元。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经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项目为光明区新材料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六条 新型显示材料测试验证线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牵头建设有机发光材料、显示用光刻胶、显示用聚酰亚胺等新型显示材料测试验证线的新型显示下游龙头企业。(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根据对外提供服务的机时和产能,每年对该测试验证线按运营费用的 30%予以补贴。试验线在上一年对外提供服务的投片量分别达到试验线总投片量的 10%、30%、50%时,补贴金额上限分别为 1000 万、3000 万、5000 万。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已实际对外开展测试验证服务;

2.申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前沿技术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印刷型 OLED 用发光材料、量子点发光材料、聚集诱导发光材料、固态电解质、金属锂负极材料、硫化物正极材料、金属-空气电池材料、石墨烯等下一代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和二维材料前瞻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布局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每个项目予以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项目为新材料前沿技术布局项目,并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并承诺研发成功后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八条 定向攻关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光明区重点新材料技术攻关清单内重点新材料,牵头联合光明区上游新材料企业开展定向技术攻关的下游应用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认定、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按下游应用企业实际支付委托开发费的 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5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15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攻关方向符合区产业部门制定的新材料技术攻关清单范围; 
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参与方,且为在光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新材料下游企业。

第九条 新材料产品进入下游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一)首批次产品认定项目

1.支持对象: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信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按首批次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 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

(1)产品在上一年度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3)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首批次产品采购项目 

1.支持对象:购买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首批次产品的采购方。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购买首批次产品的,按首年度实际采购额的 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产业良好氛围打造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支持对象:专业性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活动的主办机构或主要承办机构(不受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新材料产业重大论坛、峰会及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实际发生额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举办前向区产业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部门备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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