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消费帮扶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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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消费帮扶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时间及受理时间范围

申报时间: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18日

采购支持受理时间范围:2023年10月1日-2024年2月29日

  二、政策依据及支持标准

采购支持。对申请支持主体采购产品给予采购支持。通过市场化销售的,按农副产品采购额的10%予以支持;通过政府采购订单销售的,按农副产品采购额的5%予以支持。单家申请支持主体年度产品采购支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正常经营的,或未在宝安区注册但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深圳市区内连锁企业3家以上且单个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二)所采购的农副产品须为国家乡村振兴局或广东省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扶贫农产品;或当地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可具有带农益农属性的农副产品及属于当地市县重点打造的特色种养产业产品。

(三)采购的农副产品产自被帮扶地区;其中,对购买畜禽产品进行养殖再销售的牛、羊、猪等牲畜须在被帮扶地区养殖时间4个月(含)以上,家禽养殖时间2个月(含)以上。

(四)与被帮扶地区生产、经营企业(供货商)签订农副产品采购合同,月均产品采购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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