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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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 2024 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篇)

本措施适用于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零部件、材料企业,或提供相关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重点支持方向:逻辑工艺硅晶圆制造;SiC 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器件、IGBT4.0 器件、高端 MEMS、智能传感器等特色工艺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Chiplet(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技术;光刻、刻蚀、离子注入、沉积、检测设备等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生产;光罩、高纯材料、衬底、外延、靶材、光刻胶等核心材料研发和生产;高端通用芯片、存储通用芯片和高端 SoC 芯片、化合47 物半导体芯片等芯片设计;EDA 工具、关键 IP 核技术开发与应用。

第一节 支持企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和封装测试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零部件和材料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零部件和材料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备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备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获得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且需在 2022 年或 2023 年设立或迁入。
4.申报第一、二、三款的企业需以 2023 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进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纳入我区统计,且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5.申报第四款第二项资助的设计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时间须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内,且其投资机构须为当年度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 30 的机构。
6.第四款政策的两项政策不可同时申报。

第二节 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零部件、材料、设备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租赁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50 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600 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6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且需在 2022 年或 2023 年设立或迁入。

第三节 支持购买和使用 EDA 软件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或签订正版软件授权合同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对购买国产化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最高 400 万元资助。
(二)对企业购买深圳市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3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资助。
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且需在 2022 年或 2023 年设立或迁入。

第四节 支持购买 IP 和 IP 复用服务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或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 IP 复用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200 万元资助。
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需为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节 支持设计企业流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 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 MPW 直接费用的 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300 万元资助。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完成掩膜(Full Mask:IP 授权费、掩膜版费、加工费等)工程产品流片项目,按企业流片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第六节 支持车规级资质认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通过 IATF16949 或 ISO26262 体系认证,且产品通过 AEC-Q100 (IC)、AEC-Q101(分立器件)、AEC-Q102(光电器件)、AEC-Q103(MEMS 传感器)、AEC-Q104(多芯片模组)、AEC-Q200(被动组件)、AQG324(功率模块)等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的,按照每款产品认证费用的 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申报该条款的企业需在 2023 年或之前通过 IATF16949 或 ISO26262 体系认证,产品需在 2023 年通过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

第七节 支持运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区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上年度为坪山区企业提供 10 家次以上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运营成本的 80%,给予运营单位年度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八节 支持人才引进留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已在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个人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标准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工资总额 40 万元(含)-60 万元(不含),给予 8 万元资助;60 万元(含)-80 万元(不含),给予 15 万元资助;8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
2.对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设备和零部件、关键材料、封装测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工程技术骨干人才,工资总额 50 万元(含)-80 万元(不含),给予 15 万元资助;8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
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六)该项资助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节 支持企业建设专业空间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建设洁净室(万级及以下),上年度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
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申报该资助项目的,需项目验收合格且认证通过后才能申报,不能同时申报制造业政策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对于跨年度的装修工程项目,按整体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计算,且项目建设周期需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内。

第十节 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坪山区银行获得 1 年期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申报该项资助的贷款需用于集成电路相关项目,且企业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37 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指的是 2023 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若实际利率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标准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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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 2024 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制造业篇)

第一节 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6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第(一)款标准奖励。已获得分阶段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四)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 DAX、法国的 CAC。直接在境外上市是指在坪山区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
(五)对坪山区上市企业已获得分阶段资助的,按本条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二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三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给予企业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 支持企业“小升规”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节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1.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4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年产值 4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3.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本条款。
因跨区生产经营造成产值数据在市内分成的工业企业,按其分成后归入我区的产值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计算资助金额。

第六节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 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600 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00 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 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三)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须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 0610 到 4690 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四)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企业须以 2023 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19 入(2023 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须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五)申报第(二)款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国家部委资金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国家部委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六)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第(一)款与第十一节“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七)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该条款。
(八)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审核原则详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审核原则》,其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 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

第七节 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7%,给予最高 30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申报企业须在 2023 年 7 月 3 日政策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2023 年固定资产投资已纳入坪山区统计。

第八节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九节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区建设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500 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节 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00 万元。
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节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与第六节“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第(一)款。

第十二节 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 50%,给予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节 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

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

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 50%,给予最高 15 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四节 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同一主体连片或合并计算占地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 5 个),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后,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 1 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5 万元奖励;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 1 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3 万元奖励。单个新增企业只奖励一次。

(二)符合第(一)款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 20%、30% 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五节 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参加区产业部门组织且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实际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采购金额的 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对通过坪山区银行贷款开展采购且贷款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 1.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同一采购关系单向只资助一次。
采购企业与供应方存在持股关系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可申报。
申请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第十六节 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 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 4 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 2000 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4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500 万元。
(二)对产值增速 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 4 亿元以上且增速 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 2000 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 40%且不超过 4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500 万元。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工信部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各省(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深圳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 
1.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2.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须在 2023 年设立或迁入;新落户的产值 4 亿元以上的企业须在 2022 年或 2023 年设立或迁入,且 2023 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 
3.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50 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
(五)第(二)款“新租赁”指的是租赁期限起始时间须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第十七节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产值增速 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 4 亿元以上且增速 20%以上的企业,在坪山区内银行获得 1 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对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 1 年期以上信贷融资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标准给予贴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三)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
(四)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3 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若实际利率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标准予以资助。
(五)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六)申报该条款的贷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需在 1 年期及以上。

第十八节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产值 10 亿元以上企业举办的新品全球发布活动、大型供应商合作交流会等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住宿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对参加坪山区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和展会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50 万元。
(三)对参加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的 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30 万元资助。
(四)对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会展等经贸活动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食宿费和交通费,按最高 3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多资助 2 人、最高资助 7000 元。
(五)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9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仅资助在活动举办期间的场地、住宿费用,活动举办地须在坪山区,场地费用、住宿费用发生地须在坪山区。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场地费用、住宿费用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七)申请第(二)款、第(三)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57 发布)。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运输费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费用以外币支付的须换算成人民币,汇率以收付款当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基数进行资助,若当天无数据,则往后顺延取最近一日公布的数据。
(八)第(三)款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目录为准。(九)第(四)款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仅包含展会期间及前后三天内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的食宿费仅包含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该条款不受单个企业资助和奖励总额低于 1 万元的限制,资助金额不受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十)申请第(五)款以 2023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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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 2024 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数字经济篇)

第一节 支持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达到五级(引领级)、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的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本条政策中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是指:为实现智能制造的目标,企业对人员、技术、资源、制造等进行管理提升和综合应用的程度。其中,人员、技术、资源和制造是成熟度等级的 4 个能力要素,能力要素由组织战略、数据等 12 个能力域支撑,能力域又由采购、生产、物流等 20 个能力子域支撑,从而形成能力要素、能力域及能力子域构成的成熟度模型。
《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 GB/T 39116-2020》定义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成熟度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自低向高分别为一级(规划级)、二级(规范级)、三级(集成级)、四级(优化级)、五级(引领级),较高的成熟度等级要求涵盖了较低成熟度等级的要求。

第二节 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新建或改造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数智化示范工厂,区工信部门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 6 条数智化示范产线,单条产线奖励 80 万元;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 4 个数智化示范车间,单个车间奖励 150 万元;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 2 家数智化示范工厂,单个工厂奖励 300 万元。
(二)对企业使用 5G 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打造的 5G 全连接示范产线、示范车间和示范工厂,分别再给予 25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三节 支持开展数字化普及应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
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 APP 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的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诊断、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 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
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 APP 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优质中小企业,按其实际购买的应用产品或服务金额的 8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10 万元资助。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企业须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15 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企业须为优质中小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是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评价或认定的工业企业,包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五)数字服务商须申报前已在工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第四节 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示范园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鼓励产业园区基于 5G、千兆光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园区管理、能源监测、数字化应用或生产制造场景,打造具有坪山特色的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或智慧园区。区工信部门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 3 个园区,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 30%,给予单个园区最高 1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五节 支持提升区域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水平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对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对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架 20 家以上数字服务商的 80 款以上应用产品或服务(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 APP 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且服务坪山区企业 20 家次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年度 100 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
对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 APP 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且年度为 10 家以上辖区工业企业提供安全检测评估、咨询诊断、漏洞威胁监测等安全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每家企业 5 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安全服务机构年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
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的技术交流、技能培训、供需对接等公共服务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 5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单个机构年度最高 50 万元资助。本条款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五)本条第(一)款中的项目建设实际投入,是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与平台建设相关的项目总投入,包括信息化设备、软件等费用。

(六)本条第(四)款中的活动实际投入,是指场地费、专家费、物料费、宣传费。(七)申报本条资助的,须按政策规定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第六节 支持使用银行贷款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使用坪山区内银行贷款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数字化智能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支付利息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第七节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 1%,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获得股权投资时间须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内。投资机构须为当年度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 30 的机构。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其企业行业代码须在附件 1《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范围内(本条资助范围不含附件 1 中“01 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其中,纳统企业以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29 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五)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可同时申报。

第八节 支持开发首版次软件、开源软件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首版次软件。对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后 1 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销售额(50 万元以上)的 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50 万元奖励;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照新推出服务获得软件著作权后 1 年内销售额(50 万元以上)的 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开源软件。对进入国内重点开源社区代码合入量上一周期年排名前 5 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 1.0);申报软件产品或服务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日期须为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且相关销售合同、发票须为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日期后 12 个月内; 
2.权利取得方式需为自主研发(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报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报的证明);
3.申报资助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4.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其行业代码须在附件 1《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范围内。其中,纳统企业以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五)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以 2023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节 支持建设创新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建设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认证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或相关机构,获得市级相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500 万元。
申报本条资助的,以 2023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节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示范项目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承担工信部组织实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重点项目或示范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国拨资金的 1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国拨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国拨资金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国拨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图片

深圳市坪山区 2024 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服务业篇)

第一节 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以上,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商业银行在坪山区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节 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按 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住宿餐饮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住宿、餐饮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额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坪山“限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 支持商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批发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0.3‰,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 100 亿元以上、5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0.3‰,给予最高 150 万元奖励。

(二)支持零售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 5 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2‰,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三)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快速增长 

1.对营业额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5‰,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2.对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5‰,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第五节 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落户。
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 2(含)-3 万平方米、3(含)-5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建设工业园区商业配套。
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验收的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内,配建商业设施且投入运营的企业予以资助。其中,投资建设商业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且实现统一运营的企业,按装修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400 万元一次性资助;投资建设公共食堂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六节 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知名品牌首店 

1.对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2.大型商业综合体每引进 1 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 10 万元奖励;每引进 1 家国内外知名品牌深圳首店,给予运营机构 15 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3.对新设立的《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的品牌餐饮坪山首店,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商业品牌活动 

1.对参与市级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50 万元。
2.对参与区级促消费活动的商业综合体,集中运营面积达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活动投入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资助 15 万元。

第七节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 1%,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 1%,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

对符合第(一)款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6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第八节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
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 企业库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快速增长。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 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奖励。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九节 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法律会计机构落户 

1.对全国、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全国、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并实际经营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在坪山区新设立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且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法学会、行业协会授予的行业综合性荣誉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破产管理人等相应资质的坪山区律师事务所,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 30 万一次性奖励。
5.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法律会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 

1.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40 事务所、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且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 50%,且不超过 5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拥有执业人数 15 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 5 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 30%,且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设立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按上年度实际租金的 30%,且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 30 万元。

(三)支持法律会计机构人才执业 

1.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年龄在 35 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同时具备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以上的复合型人才,2023 年 1 月 1 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港澳律师在坪山执业 

1.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节 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鼓励坪山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坪山区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开展普法宣传 20 次以上,或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 500 万元以上,或开展“法治体检”20 家次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 5 万元奖励。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一节 支持会展业集聚和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会展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展类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按会展业务营业收入的 3%,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品牌展会展览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节 支持专业会议和赛事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举办符合市“20+8”产业方向的会议或赛事,按以下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资助: 
1.对国际性、全国性的会议或赛事,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场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5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2.对符合重要嘉宾出席标准的会议或赛事,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场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资助。重要嘉宾出席 3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8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16 万元;重要嘉宾出席 5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0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重要嘉宾出席 10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5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节 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分拨业务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物流仓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购置设备和改造升级实际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不含装修费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二)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租赁生产用房。
对新入驻坪山综保区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入驻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第十四节 支持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不含供应链金融业务、代收代付和运输服务金额)快速增长的物流供应链服务企业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对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第十五节 支持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坪山综保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税存储、检测维修、通关查验等专业服务,上年度购置软硬件设施及装修费用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平台建设主体最高 300 万元资助。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推广。
对利用坪山综保区检测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产产品检测维修业务的坪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实际支付保税检测维修服务费用 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第十六节 支持提升通关环境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综保区通关查验合规的企业,给予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全额资助。

第十七节 支持贸易型总部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贸易型总部认定。
对新迁入或新获评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贸易型总部租赁办公用房。
对新迁入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60 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200 万元。

第十八节 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服务贸易。
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的 3‰,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二)支持跨境电商。
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的 3‰,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三)支持 AEO 海关认证。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深圳海关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通过深圳海关复审重获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节 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30%,给予最高 50 万元配套资助。

第二十节 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提供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上年度在坪山区实际运营成本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400 万元资助。
(二)对为上年度获得《坪山区突出贡献奖》表彰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直升机乘用服务的直升机运营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由区工信部门另行制定。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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