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2024-2025年度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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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度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进一步加速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弥补基础研究成果和产业技术产品之间的“断裂带”,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风险,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对具备概念验证项目库、验证顾问和服务团队,并提供创业孵化和融资支持的“一站式”概念验证平台进行优先支持。
重点支持领域: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与空天、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网络与通信、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传感器、高端装备与仪器、机器人、高性能材料、数字创意、现代时尚、安全节能环保、大健康、海洋等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合成生物、光载信息、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脑科学与脑机工程、深地深海、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等8大未来产业。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批次每单位限申报不超过2个,单个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助金额按照不超过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概念验证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概念验证服务费用应当为依托单位实际投入概念验证活动的自有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资助资金分批次拨付。

获得认定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深圳市XX概念验证中心”。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即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应当是在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概念验证中心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委托开发的能力。
(三)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科技成果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投融资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聘任专职职业技术经纪(经理)人不少于2名,熟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概念验证分析、商业顾问咨询、投融资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可包括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和专职职业技术经纪(经理)人在内,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80%,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延伸配套等服务。
(五)建立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
(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创业孵化和路演展示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八)概念验证中心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重复。
(九)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及服务人才团队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申请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及服务人才团队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2024-2025年度深圳市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与转化,重点面向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科研成果和实验技术的二次开发、小试试验、中试放大、工程化和工艺化等中小试验证服务和研发设计外包服务,解决行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面临的验证周期长、难度大、熟化慢、成本高等痛点问题,畅通科技成果从概念产品验证试制向中小试成熟产品放大生产的价值实现。
重点支持领域: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与空天、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网络与通信、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传感器、高端装备与仪器、机器人、高性能材料、数字创意、现代时尚、安全节能环保、大健康、海洋等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合成生物、光载信息、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脑科学与脑机工程、深地深海、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等8大未来产业。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批次每单位限申报不超过2个,单个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获得认定的市级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中小试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助金额按照不超过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中小试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试服务费用应当为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中小试活动的自有资

金,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中小试基地,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资助资金分批次拨付。

获得认定资助的中小试基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XX中小试基地”。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即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建设。
(二)中小试基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小试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三)聘任中小试基地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中小试方案设计、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中小试全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聘任相关领域中小试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名,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中小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中小试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可包括中小试基地主任和中小试专业工程师在内,其中专职工程师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提供中小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
(五)建立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优先进入中小试项目库。
(七)应当具备良好的中小试工艺开发、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的条件和基础,应当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拥有中小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1000万。
(八)中小试基地应具备必须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省和市安全、环保要求,中小试环境和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要求。
(九)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除牵头单位外,参与中小试基地共同建设的合作单位最多不超过2个;
2.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申请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中小试基地建设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分配、服务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3.中小试基地主任必须为申请牵头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中小试项目服务人才团队的专职工程师中,牵头申请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4.申请市级中小试基地认定的场地、设备应集中设置于牵头申请单位,可长期用于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
5.如获得市级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财政资助资金将全部拨付至牵头申请单位,由牵头申请单位统筹用于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十)中小试基地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及中小试仪器设备不得与其他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重复。
(十一)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中小试基地主任及服务人才团队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中小试基地主任及服务人才团队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

  第一批:2024年6月14日——2024年7月5日(截至18:00);

第二批: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30日(截至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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