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南山区2021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控制市场风险。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的短期(一年期以内,下同)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给予保费补贴。
二、资助方式
本资助项目属于审核类,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按照企业2020年1-6月海关出口数据0-0.025亿美元、0.025(含)-0.15亿美元、0.15(含)-0.5亿美元、0.5(含)-2.5亿美元、2.5(含)-5亿美元、5(含)-10亿美元、10(含)亿美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30万、50万、100万、150万、200万、300万的资助(海关出口数据以深圳市外贸统计系统查询数据为准)。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单约定的主被保险人注册地位于南山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本项资金资助的保单及费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2、保费已缴纳完毕并已开具保费发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申报日期:2021-07-06 / 2021-07-20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