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有关要求,现发布2021~2022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本指南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重点引导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特别是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银行机构为科技企业、重大创新平台提供普惠性的资金贷款,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科技金融政策环境,补足区域创新能力短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日期:2021-11-01 / 2021-11-30
一、组织方式
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具备完成能力或已经形成服务业绩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经推荐、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扶持。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等。
(二)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属于事前立项的,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未完成验收结题(此类情形下该负责人还可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项目团队);
3.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5.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6.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7.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涉案信息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8.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专题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金后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1)
(一) 专题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广东区域创新能力现状,针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补短板”, 加大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与孵化器共建孵化资金,优化孵化器发展的金融环境,提高在孵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获取能力,加快推动科技企业蓬勃发展,设立本专题。
(二)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了《孵化基金共建协议》等协议并将实缴出资额纳入火炬统计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 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
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
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共同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关系;
4.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应为科技企 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标准参考《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 号)文件的“在孵企业”条件);
5. 投资行为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股权投资业务,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实缴出资额以银行到账为准,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
(四) 支持方式和强度。
对投资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以下两项标准累计核定补助金额:
1. 与孵化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孵化资金合作额度不低于 300万元,给予 5 万元后补助;
2. 投资珠三角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对投资粤东西北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
实际投资额以银行到账为准,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出资部分、科技型企业发起人出资部分。按照上述两项标准累计核算, 单家创业投资企业后补助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不予受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专题二:创业投资基金落户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2)
(一) 专题背景。
为吸引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和风投创投资本在广东集聚,加快建设“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增加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融资供给, 提高创业投资基金特别是早期天使投资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比例,增强创业投资助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经济发展新动能,设立本专题。
(二)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 申报条件。
1.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且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基金存续期内不迁离广东。
2.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在广东省内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缴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
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已完成备案并在规范运作。
(3) 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③实缴出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管理团队有至少 2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被投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挂牌上市);
⑤累计管理基金规模 3 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⑥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⑦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本专题中的“挂牌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中的任一板块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以下任一资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 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 实缴出资额超过 10 亿元以上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 1‰;
2. 实缴出资额为 1 亿元~10 亿元(含)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 1.5‰;
3. 实缴出资额为 1 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 2‰;
本专题中下列情况实缴出资额部分可按实缴出资额的 2 倍计算: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与省外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外机构主体的实缴出资额部分;在粤东西北地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部分;省内以开展天使投资为主的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部分。
实缴出资额以银行到账为准,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对已获得后补助的实缴出资额不重复计算,企业实缴出资额规模在 5000 万元以内的申请不予受理。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专题三:科技天使投资风险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3)
(一) 专题背景。
为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围绕二十大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开展天使投资业务, 帮助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度过“死亡谷”,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存活率,鼓励创投机构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给予持续稳定资金支持,设立本专题。
(二)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 申报条件。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8〕55 号文)所列以下条件,在申报期截止时未清盘退出。
1. 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发起人;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
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
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接受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4.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广东省内注册, 并同时符合财税〔2018〕55 号文所列的以下条件:
(1) 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3) 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 接受投资时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初创科技型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6) 接受投资时间须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四) 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分不同档次,按照因素分配法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其补助核算的方式和强度如下: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额度按以下标准核算并核定补助强度:
1.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足 2 年(24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10%;
2.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2 年(24 个月)不足 4 年(48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6%;
3.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4 年(48 个月)不足 5 年(60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4%。
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对已获得后补助的实际投资额不重复计算。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照上述标准核算,后补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不予受理,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专题四: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4)
(一) 专题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科技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61 号)相关评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围绕二十大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助力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设立本专题。
(二) 申报对象。
省内法人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不含法人银行) 一级分行。
(三) 申报条件。
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专题所指的普惠性科技信贷贷款业务必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日期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2. 单户授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3. 普惠性科技信贷服务对象必须为科技型企业,具体是指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时间超过 12 个月,职工人数在 500 人
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
(2) 获得“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
(3) 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 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5) 拥有 1 项(含)以上且截至项目申报期仍有效的发明专
利授权或 2 项(含)以上且截至项目申报期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
利授权或 2 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四) 支持方式和强度。
根据申报对象2020 年度省内普惠性科技信贷的实际投放金额, 结合因素分配法予以风险补偿,其支持方式和强度如下:
1. 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20 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 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10 亿元(含)以上 20 亿元(不含) 以下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50 万元;
3. 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1 亿元(含)以上 10 亿元(不含) 以下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10 万元;
4. 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不含) 以下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5 万元。
本专题中的“基准额”是指核算各银行机构提供信贷凭证后的基础补偿额度。具体补偿金额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组织开展的科技信贷政策导向年度评估结果作区间内调整,具体补偿金额=基准额×提高系数(该系数根据广州银发〔2016〕61 号文评估结果核算)。
本专题由省科技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组织申报, 项目申报名称统一规范为“申报单位+普惠信贷后补助”,如“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普惠信贷后补助”。
专题五: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信贷服务后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5)
(一) 专题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我省“新基建”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我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围绕我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大科技信贷服务,支持银行资金共同参与重大科研领域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领域新基建、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产业化,设立本专题。
(二) 申报对象。
省内法人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不含法人银行) 一级分行。
(三) 申报条件。
本专题的科技信贷服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银行信贷对象为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已批准建设的广东
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承担由国家立项并在广东建设的大科学装置的建设单位;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2. 银行的实际放贷金额按照当年实际到账金额核算,给予不同信贷对象的贷款金额可以累积计算。单位属性为企业法人的机构, 其实际放贷金额按照银行放贷金额乘以企业当年 R&D 投入比例计算。
3. 银行的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的科研项目研发、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等。
4. 科技信贷服务必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的业务,日期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四) 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以下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1. 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1 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 100万元;
2. 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不含)以下的,不超过 50 万元;
3. 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20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不超过 20 万元;
4. 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 10 万元。
本专题由省科技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组织申报, 项目申报名称统一规范为“申报单位+重大创新平台信贷后补助”, 如“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重大创新平台信贷后补助”。
三、有关说明
(一)项目申报类型说明。
后补助类项目。该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按照资金申请、合规审核、额度核定、集体决策等流程进行组织评审,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科技管理部门对其绩效进行审核,并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金后补助、创业投资基金落户补助、科技天使投资风险补助、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信贷服务后补助等专题。
(二)申报项目以质量优先为基本原则,各专题所受理项目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整体不予立项。
(三)同一家单位申报后补助类专题,同一个专题仅限申报一个项目,超过一项视同申报该专题不成功。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
(二)联系人及电话:
1.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田何志、叶超贤,020-83163834、83163942
2.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省科技厅
2021年10月26日